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小编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1、建设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一体化装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勘察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设计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4、施工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装配式研发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 处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止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不改造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监理单位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担首责!
2018年3月住建部印发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2018]15号)。通知明确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首责: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突出:在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中,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并且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设,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强化事故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
针对严峻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2017年8月住建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2017]56号),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担首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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