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以扩大规模总量、提升发展质量为核心,着力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创新建设组织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创新型、由速度型向效益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打造“东营建设”品牌,为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贡献更多精品工程。到2020年,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50亿元,增加值达到135亿元,利税总额超过49亿元。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一)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实施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市场,实现共同发展。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在全市开展“建筑强县强企”活动,对在全市排名列前三的县区、前十的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台激励政策予以扶持。进一步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引导建筑业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提升专业施工能力,培育专业领域工程建设比较优势。到2020年,力争全市实现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零的突破”,一级资质企业发展到50家,年产值过30亿元的企业发展到2家、过20亿元的企业发展到1家、过10亿元的企业发展到5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增进信息交流,促进银企合作。市、县区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市内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对接并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外经贸发展的相关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积极开拓外埠市场。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驻外建筑队伍服务机构,或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商建立战略联盟,以项目合作为载体,共同拓展境外工程承包市场。支持市内外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逐步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拓展。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市内建筑业企业,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当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和落实相应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四)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深入推进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取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资金到位证明,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到2018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全面推行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在位及履职履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鲁政办发〔2017〕57号文件规定的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施建筑市场“红黑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东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均纳入平台管理,将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事项列入失信范围。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信息与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等挂钩,发挥信用建设综合效果。将存在应当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及时按规定程序提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当占10%以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等其他方法的招标项目,在建设单位标前资格预审时和确定中标候选人时,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或在评标时赋予相应的信用评价权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九)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逐步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或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积极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不断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另行发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产业,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广泛应用整体厨卫、预制外墙、预制楼梯、叠合板以及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等技术体系。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加快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管理机制,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大力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加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因地制宜推广空气热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新型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推动传统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变。积极开展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及绿色建筑、绿色智慧住区等示范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改革建筑用工模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作业专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四)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和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妥善处理和解决群众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探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积极发展建筑设计,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进行重点扶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直接委托设计。做好工程项一体化装修目初步设计、超限和抗震等各类技术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深入实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创新施工图审查方式,推行审图数字化、网络化,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施工现场管控。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严控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全面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加大抽查检测力度,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施工安全“差别化”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实行挂牌督办。对违反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督促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扬尘防治若干措施,有效遏制和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提升监督管理效能。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好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开展好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监理情况工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实施激励政策,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市政金杯、泰山杯及安全示范工地、建筑工程(市政)“金洲杯”等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支持优秀建筑业企业参加省长质量奖评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十八)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建筑产业智慧化水平,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BIM试点示范工作,政府投资的重大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带头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积极引导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物质奖励。各级政府和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建设科研投入,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鼓励有条件的一级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强化产学研用结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加快人才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行体验式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引导企业将人员技能与薪酬挂钩。到2020年,培训企业管理人员1500人以上、建造师1600人以上、现场管理人员3000人以上、技能工人5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装配式住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提升建筑设计和质量安全水平的引领与约束作用,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指标要求。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安监、质监、国资、金融、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搞好综合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县区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搞好业务培训、技能评价和行业自律,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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