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住房设计和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9〕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广德县、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农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9〕11号,见附件)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住房设计和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装配式研发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和方法,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基本原则,通过农村住房设计和管理试点,建成一批具有结构安全、功能合理、成本经济、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打造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二)任务目标。到2020年,试点县(市、区)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农房,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农房建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房设计和建设管理经验。到2022年,多数县(市、区)建成示范农房,试点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初步健全。到2035年,农房建设普遍有管理,农民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普遍改善,农民基本住上适应新的生活方式的宜居型农房。
二、明确试点主要内容
(一)组织开展农村住房设计。试点县(市、区)要组织调研农房建设现状,了解农民安居需求,研究提炼地域传统建筑文化元素和空间结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房设计下乡服务,编制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需求的农房设计图集。
(二)加强农村工匠队伍培训。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施工技能。探索建立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机制,吸纳下乡服务的专家和大学生村官兼职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
(三)推进宜居型示范农房建设。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加强示范引领,按照宜点则点、宜面则面的原则,建设一批农民喜闻乐见的宜居型示范农房,加强农房抗震技术指导,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推动提高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
三、推广农房设计建设
(一)科学开展农房设计。农村住房设计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发挥好村民主体作用,更好地体现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合理设计农房居住空间、储物空间和生产空间等建筑功能空间,适应农民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等美好生活的需求。要坚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确定农房建设规模和建筑形式,不要一刀切,一个样;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正确指导、示范引导的办法,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
(二)推广现代建造方式。在确保农房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传统习俗、农户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推广农房现代建造方式。要注重采用乡土材料、乡土工艺,加强对传统建造方式的传承和创新;要应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探索采取装配式等建筑施工方式。
(三)加强农房建设风貌引导。农房设计要充分研究分析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要注重农房单体的个性特色,更要注重村居整体的错落有致,有序构建村庄院落、农房组团等空间;要体现地方色彩、乡村风貌,注意抗震、防洪、防风、防火等;要注重保护和传承乡村特色,以点带面促进村容村貌提升,防止大拆大建、刷白墙、西洋化。
(四)组织开展设计师下乡。各地要组织引导建筑师、规划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参与农房设计建设的技术服务。要充分发挥学会、高校作用,推动建立设计师下乡服务制度,支持学会、高校开展农房设计竞赛、学术交装配式房屋流等活动。要加强农房设计和队伍建设,逐步扩大设计下乡服务范围和深度。要加强对农房设计和建设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宣传推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引导村民参与农房设计和建设全过程。
四、做好试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要开展设计下乡服务,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广泛征求农村住房设计和建设方面服务需求,做好对接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房设计和管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选好试点县(市、区)。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选取当地政府重视、经济基础较好且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基础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原则上每个市选择1个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要组织编制农房设计图集,新建农房的,按照群众意愿选择使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试点县(市、区)名单和试点工作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县(市、区)要适时组织开展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组织农户就近参观学习宜居型示范农房。要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广泛开展农房设计和宜居示范型农房等意义、成效和典型经验,定期组织交流与学习,加强互看、互比、互学,以宣传带动农房设计管理试点的认识提升,逐步形成农房设计和管理长效机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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