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绿色建筑激励机制,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规模化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116号)《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重点区域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管理。开发区绿色建筑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原则上从城市重点开发片区及新建的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建设项目中遴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申报评选纳入全市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并由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估,取得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的居住二星级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奖励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六条 每个申报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也可由其他单位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授权后提出申请。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政策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做好奖励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全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不装配式研发足部分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支。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支由收取费用的市、县、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收缴情况分级安排拨付。
居住建筑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励标准为50元/平方米。其中获得设计标识奖励15元/平方米、获得运营标识奖励15元/平方米,申报获得“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示范工程奖牌”奖励20元/平方米。
居住建筑三星级和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励标准为80元/平方米。其中获得设计标识奖励22.5元/平方米、获得运营标识奖励22.5元/平方米,申报获得“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示范工程奖牌”奖励35元/平方米。
第九条 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建设项目,给予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三等奖100万元的资金奖励,资金由全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
第十条 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居住建筑二星级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1:0.3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墙面绿化面积可按照1:0.5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居住建筑二星级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相应加分。对获得居住建筑二星级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江河源杯评奖项目。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市绿色发展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列入申报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审查资料、现场复核、评审等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核定奖励金额,报市委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联席会议审定。审核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由申报主体提交申请报告,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获得设计标识证书的示范项目,可申报对应阶段奖励资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获得运行标识证书和标志的示范项目,可申报对应阶段奖励资金。取得运行标识并申报获得“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示范工程奖牌”的示范项目,可申报对应阶段奖励资金,申请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委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联席会议审定后,按相应阶段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示范资格,追回拨付奖励资金,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相关责任,两年内取消申请示范项目的资BIM培训格、记入建设领域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1.违反《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2.未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实施,且未经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
4.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及时对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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