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2019年1月29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我市建筑业创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末,力争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650亿元,每年增幅10%以上,保持总产值和增加值同步增长;全市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3家,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40家,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50家,二级以上资质企业占我市建筑业企业45%以上。
二、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三)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人员执业资格和项目管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不断强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在招投标中的应用。简化招投标程序,实现招投标全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开标评标。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五)加快发展工程总承包。推动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建设,2019年起政府投资项目逐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六)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七)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BIM学习设,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共享机制。
(八)加强承包履约管理。推行承包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禁止建设单位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转嫁给承包企业。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约束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审计机关依法加强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清理偿还工作。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BIM培训现金形式保证金。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担保范围。
五、提升工程建设水平
(十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政府监管部门、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十二)建立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励。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三)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20%。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设计、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十四)提升建筑设计水平。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自2019年起,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七、培育建筑人才队伍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适应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的专业人才,做好工人的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和鼓励双一流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进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就业。
(十六)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探索设立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为建筑农民工创建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小微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八、鼓励建筑业转型升级
(十七)支持本地企业转型发展。引导和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与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打造具有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鼓励引导本市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十八)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凡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含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以下扶持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获得上述奖补的企业5年内转出芜湖市的,全额退回奖补资金。
(十九)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市建筑企业承接外埠工程和参与“一带一路”重大工程项目。依托信用监管平台,共享企业监管信息,按照规定简化流程和要件,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十)鼓励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补)。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5年内转出芜湖市的,全额退回奖补资金。
(二十一)经济指标奖励政策。每年度建筑业产值前5名、产值超过20亿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外拓展前5名且市外产值超过10亿元的;在国外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美元的本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奖补。同一企业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
九、保障措施
(二十二)资金保障。市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15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要相应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开拓市场、创先争优、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奖补资金由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二十四)各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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