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生产供应;6.施工安装;7.质量验收;8.使用维护。
1 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实施,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升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供应、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
1.0.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以提高工程品质和效率,减少人工和资源、能源消耗及建筑垃圾为基本原建筑工业化则,满足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
1.0.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供应、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装配式内装修
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部品和装配化施工为主要特征,实现工程品质提升和效率提升的新型装修模式。
2.0.2 管线分离
以建筑支撑体与填充体分离的SI理念为基础,将设备管线与结构系统分离开的设置方式。
2.0.3 集成式卫生间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进行集成设计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4 整体卫生间
由防水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卫生间模块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
3 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协同进行,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3.1.2装配式内装修应进行技术策划,统筹项目需求、技术选择、建设条件与成本控制要求。
3.1.3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协调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3.1.4装配式内装修应满足部品检修更换以及设备管线使用维护的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技术。
3.1.5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选型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
3.1.6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工图纸应全面、准确,表达深度应满足施工装配的要求。
3.1.7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工应与主体结构明确施工界面,并应进行精细化管理,宜采用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
3.1.8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2 材料与部品
3.2.1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定。
3.2.4材料与部品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用量较大的辅料产品也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3.2.5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采用标准化接口,满足维修更换需求。
3.3 室内环境
3.3.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热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
3.3.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在设计阶段对内装修中各种室内有害物质进行综合考虑和预估。
3.2.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先对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工程的施工。
3.3.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同步协同设计,并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4.1.2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模块和模块组合的方法,采取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用系列化和多样化的内装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满足使用要求。
4.1.3装配式内装修应选用集成度高的系统化内装部品。
4.1.4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满足建筑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
4.1.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节能、隔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无障碍等方面的需要。
4.1.6装配式内装修设计流程宜按照技术策划、方案设计、部品集成与选型和深化设计四个阶段进行。
4.2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4.2.1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功能空间、厨房、卫生间、收纳系统等主要使用空间和主要的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并提高标准化程度。
4.2.2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通用的构造和部件进行部品部件的连接设计,并采用具有不同肌理、材质、颜色的面层材料满足个性化的需要。
4.2.3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进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住宅宜符合《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装配式装修的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nM(n为自然数)。
2装配式装修的建筑净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分模数列nM/2。
3装配式装修的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列nM/2、nM/5、nM/10。
4.2.4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部品部件的定位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4.2.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对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进行全过程的模数进行协调,应统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协调。
4.2.6装配式装修设计应根据内装部品部件的生产和安装要求,确定公差,应考虑结构变形、材料变形和施工误差的影响。
4.2.7部品部件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提高出材率,降低材料消耗。
4.3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4.3.1装配式内装修应对楼地面系统、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收纳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
4.3.2内装集成设计和部品选型应按照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方式,实现内装系列化和多样化。
4.3.3除满足使用功能外,集成设计应着重解决部品的规格、组合方式、安装顺序、衔接措施,并应按照生产和安装的要求优化设计。
4.3.4集成设计应按照技术策划确定的原则进行,实现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管线优先敷设在楼地面架空层、吊顶、墙体夹层、龙骨之间;也可以结合踢脚线、装饰线脚进行敷设。
4.3.5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集成设计。
4.3.6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结构、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构造和部件纠正或隐藏偏差。
4.3.7部品集成和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装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设备管线安装、保温、隔声、防滑、防静电、防水、防火、无障碍等需求进行集成设计;
2内装部品的集成应便于维护和更换,设计耐久性低的部品部件应放置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置,避免维修破坏耐久性高的部品或结构构件。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
3内装部品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埋连接件的方式。
I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
4.3.8装配式隔墙宜采用有空腔的墙体,在空腔内敷设给水分支管线、电气分支管线及线盒等。
4.3.9装配式隔墙宜采用带集成饰面层的轻质墙体,饰面层优先在工厂内完成,不应采用现场抹灰、涂刷等湿作业过多的工法。
4.3.10住宅分户隔墙、住宅套型与公共区域之间的墙体需满足强度、隔声、防火要求。开关、插座、管线穿过装配式隔墙时应采取防火封堵、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隔振措施。
4.3.11龙骨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隔声性能等要求、设备设施安装需要明确隔墙厚度,同时应明确各种龙骨的材质、规格型号,有A级燃烧性能要求的部位应采用金属龙骨。
2隔墙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或玻璃棉类A级防火材料。
3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隔墙内侧,应采用防水防潮措施;应重点对门洞口、隔墙根部加强防水处理。
4隔墙上需要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专用配件、或加强背板、或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定挂点等可靠固定措施。
5龙骨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高度超过4m的隔墙,龙骨强度应进行验算,并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6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应加设龙骨进行加强处理。
7饰面板与龙骨之间优先采用机械连接,以方便维修和更换。
4.3.12条板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条板隔墙的使用部位,选择单层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60mm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单独用于单层隔墙。
2单层条板隔墙用做分户墙时,厚度不应小于120mm;用做户内分室隔墙时,厚度不宜小于90mm。
3双层条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小于60mm,两板间距宜为10mm〜50mm,可作为空气层或填入吸声、保温等功能材料。对于双层条板隔墙,两侧墙面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200mm,两板间应采取连接、加强固定措施。
4卫生间等用水房间的条板隔墙下端宜设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条形墙垫,且墙垫顶部高于楼地面完成面不宜小于100mm,并应作泛水处理。
5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或防锈处理。
II装配式吊顶
4.3.13装配式吊顶内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
4.3.14房间跨度不大于1800mm时,宜采用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房间跨度大于1800mm时,应采取吊杆或其它加固措施,宜在楼板(梁)内预留预埋所需的孔洞或埋件。
4.3.15装配式吊顶宜集成灯具、排风扇等设备设施。
4.3.16装配式吊顶内有需要检修的管线时,吊顶宜设有检修口;
4.3.17吊顶与墙或梁交接时,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与墙体间留有10~30mm宽伸缩缝隙,并应对缝隙采取美化措施。
4.3.18空调送回风口、灯具、检修口、设备的位置不应切断主龙骨。
4.3.19用水房间吊顶应采用防潮、防腐、防蛀材料。
4.3.20当采用整体面层及金属板类吊顶时,重量不大于1kg的灯具、设备可直接安装在面板上;重量不大于3kg的灯具等设施应安装在次龙骨上,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灯具、吊扇等设置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III装配式楼地面
4.3.21装配式楼地面面层的平整度、耐磨性、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防火、防静电等性能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有水房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满足防水、防滑、防蛀等性能要求。
4.3.22装配式楼地面构造系统的承载力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数值的2倍,其连接构造应可靠,且应确保不破坏主体结构受力构件,设计图中应注明房间允许使用荷载以及对产品承载能力的要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满足重物传力需要的加强措施,并应在设计图纸中对施工提出绘制重物摆放区标识的要求(见图4.3.18)。
图4.3.18 重物摆放区标识式样及尺寸要求
4.3.23装配式楼地面应结合节能和隔声需要进行设计,且宜按一体化、标准化、模块化为原则进行产品选型。
4.3.24装配式楼地面宜采用架空、干铺或其他干式工法。
4.3.25采用架空层的装配式楼地面的架空高度应计算确定,满足管线排布的需要,并考虑架空层内管线检修的需要,应在管线集中连接处设置检修口或将楼地面设计为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
常见的架空层地面管线布置和检修口见下图
4.3.26辐射采暖地面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
条文说明:模块化辐射采暖地面产品,具有安装快,易检修的优势。
4.3.27设置地漏房间的门口处地坪标高应为房间最高点,且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标高10~15mm,或设10~15mm高的挡水门槛,高差和挡水门槛应以斜面过渡。
4.3.28架空楼地面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地板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与周边墙体之间设置10~30mm宽伸缩缝隙,并对缝隙采取美化遮盖措施;
2有存放或使用液体的房间(如餐厅、办公室、会议室、观众厅……等等)的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防止液体进入架空层的措施,用水房间应有防止水进入架空层的措施。
3用水房间楼地面采用架空地板系统时,其横向排水管道应设在架空地板系统内。
4用水房间架空地板系统应设计便于观察架空层情况的措施,防止漏水、凝水或沼气聚集。
IV收纳
4.3.29收纳系统应综合空间布局、使用需求,充分考虑装饰性、便利性,对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设置,其位置、尺度、容积应能满足相应功能需要。
4.3.30收纳系统宜与建筑隔墙、固定家具、吊项等结合设置,也可利用家具单独设置。收纳系统应能适应使用功能和空间变化的需要。
4.3.31收纳部品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优先采用工厂出品的标准化内装部品。
4.3.32收纳空间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对建筑空间尺寸的要求,非独立的收纳空间面积可含在所在房间的使用面积中,住宅收纳空间的总容积不宜少于室内净空间的1/20。
4.3.33收纳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建筑受力构件的设计允许荷载,应在设计图中标明重量限值,并应交付使用前在相关部位标明重量限定标识。
4.3.34高度大于5倍支撑短边占地跨度的立式收纳部品或悬挂收纳部品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提供连接措施的受力计算书(选用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且不低于所选标准图力学性能或包含标定储藏物品在内的悬挂重量小于5kg时可不提供),其在距地1.4m高处的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不小于1.0KN/m。
4.3.35电气开关箱、接线箱不宜设置于收纳部品内,当与收纳部品设计结合时,收纳部品深度不应大于300mm,不应放置易燃或可燃物品。
4.3.36管道接头部位或检修阀门被收纳部品遮挡或安装于收纳空间内时,应有方便管道检修的措施。
4.3.37收纳部品中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其厚度因根据受力大小和支承跨度经计算确定,同时还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定。
4.3.38有水房间的收纳部品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防蛀措施。
V内门窗
4.3.39内门窗宜选用成套化的内装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门窗设计应减少规格、统一开启扇尺寸。
4.3.40门窗应安装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
4.3.41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
4.3.42保温门窗的热工、遮阳性能应进行综合计算,并符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3.43对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门窗,应满足耐火时间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耐火检测实验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
4.4厨房和卫生间
I 集成厨房
4.4.1集成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厨房应与内装设计进行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2.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
3.集成厨房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4.集成厨房的设计应满足易维护更新的要求。
5.集成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11228、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的规定。
4.4.2厨房布置形式可采用单排型、双排型、L型、U型和壁柜型,厨房的净尺寸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要求,
4.4.3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设施应一次性集成设计到位,橱柜宜与装配式墙面集成设计。
4.4.4厨房家具、橱柜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固定,与轻质隔墙体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4.4.5厨房墙面、地面应选用易清洁材料,地面应防滑,集成橱柜宜采用防火、耐水、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
4.4.6集成厨房的墙面、地面、橱柜与内装系统装饰风格统一,应重点设计收口构造节点。
4.4.7集成厨房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除燃气管线外,其他管线宜设在厨柜背部或吊顶内。住宅厨房内的冷热水表、燃气表、净水设备等宜集中布置,且便于查抄和检修。
II集成卫生间
4.4.8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与内装系统设计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2.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布局合理,并应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
3住宅卫生间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4.集成卫生间设计宜满足适老化需求。
5.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维护更新的要求。
4.4.9集成卫生间应重点处理好以下部位的接口设计:
1.设备管线接口;
2.集成卫生间边界与主体建筑之间的收口;
3.集成卫生间的防水底盘与壁板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
4.壁板和外围护墙体窗洞口衔接应进行收口处理并做好防水措施;
5.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盘、壁板、围合墙体做好收口和防水措施;
6.卫生间门口与周围墙体收口处理与内装风格统一。
4.4.10应在与给水排水、电气等预留接口连接处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检修口外应有便于安装和检修的操作空间。
4.4.11集成卫生间选用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应与建筑预留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连接措施。
4.4.12集成卫生间的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干区。除集成安装在卫生间内的电气设备自带控制器外,其他控制器、开关宜设置在集成卫生间门外。
4.4.13卫生间管线设计应进行综合,给水、热水、电气管线优先敷设在吊顶内。
4.4.14采用防水托盘的集成卫生间的地漏、排水管件和相应配件应与防水托盘成套供应,并提供安装服务和质量保证,防水托盘下的楼地面可不做防水措施。
III整体卫浴
4.4.15整体卫浴的选型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应与整体卫浴厂家进行技术对接,确保整体卫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需求。
4.4.16应综合考虑洗衣机、排气扇、暖风机等的位置。
4.4.17整体卫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降板区域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位置确定。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4.4.18整体卫浴的预留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卫浴壁板与外围护墙体之间的预留安装空间为:壁板与墙体之间无管线时不宜小于50mm;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70mm;采用墙排水方式敷设洗脸盆排水管时不宜小于90mm;
2结构降板高度要求:采用同层排水后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150mm;采用同层排水下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250mm;
3整体卫浴顶板与卫生间顶部结构最高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若顶板上还有其它设备需要较大空间,设计时需提前考虑。
4.5设备和管线
4.5.1装配式内装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装设备和管线应与结构分离,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现浇的混凝垫层内。宜优先敷设在吊顶、架空层、夹层墙体、固定家具与墙体背后、踢脚、收边线脚等。
2给水、热水、采暖、电气和智能化等系统的竖向主干管线、分户计量的表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3内装冷热给水、排水管,电源线、设备插座接口点位及开孔尺寸应准确,避免现场打孔开凿。
4设备和管线的深化加工设计应满足工厂预制加工、现场装配安装的工艺要求,现场不宜进行湿热操作。
5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宜采用BIM技术。
6内装管线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装修工程的设计寿命,且不宜低于15年。
4.5.2生活给水及热水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户内卫生间冷水、热水管道宜采用分水器配水方式,分水器后的管道不应有接口。敷设在吊顶、架空层的冷水管线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2住宅生活热水宜采用独立燃气或电热水器供应,当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计量水表及干立管应设在公共区域;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时宜采用集热循环无动力太阳能热水系统;
3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工程量;
4住宅给水管线宜优先敷设在吊顶内。
4.5.3排水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污水立管宜设置在公共区域,并宜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
2公共建筑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并采用工厂预制装配式安装卫生洁具和配套管道;
3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建筑外排水,当采用内排水系统时,排水立管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并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4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工程量;
4.5.4消防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平台和消防电梯前室,当在楼梯间之间增设消火栓箱时,宜设在设备用房的墙体上,不宜设在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墙体上,并尽量减少消火栓立管数量。
2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当设在有吊顶的走廊等部位时应预留检修口;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内;
3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工程量;
4喷头与配水支管的连接宜采用消防专用金属软管,并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4.5.5采暖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和严寒地区住宅采暖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并宜采用干式地板采暖的施工工艺,地板采暖宜采用模块式系统,应满足本标准装配式楼地面的要求;
2当工程所在地电力充足、且满足当地供电政策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可分户采用电热膜、电热板、发热电缆等电热辐射采暖系统技术方式;夏热冬冷地区可分户采用蓄热电暖器等方式;
3采用散热器系统时散热器应明装,并宜布置在外窗的窗台下。对于窗墙比较大或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部分建筑,宜采用幕墙一体装配式散热器/对流器;
4住宅应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若分户热量(费)分摊采用户用热量表法,户用热计量表及采暖干管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
4.5.6空调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中独立分体式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保证室外机空间充足、安装便利、通风良好;室内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在轻质隔墙上的应做好安装预留措施;空调冷媒管和凝水管穿墙孔应统一设计并预留,采用专用套管并做好密封;室外冷媒管宜采用专用套管统一安装。
2居住建筑中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3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的住宅,室外主机应设专用设备平台,宜与屋顶、阳台结合设计。室内末端设备的风机盘管或多联空调系统,应根据装饰要求确定末端设备的形式。温控器宜设置在各功能房间入口处,宜与照明开关贴邻设置。
4住宅中风管式全空气系统的送回风管应尽量短直,整体式机组应尽量靠近服务区域布置。主风管宜布置在走廊、客厅周边,以便于装饰处理。落地安装的立式室内机可布置在储藏室内,吊顶安装的水平式室内机可吊装于卫生间吊顶内。
5公共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定风量、变风量全空气系统末端风口形式应根据精装要求及功能房间气流组织确定。
6应根据系统设计要求,结合精装及功能房间需求,合理选择末端设备形式。
4.5.7通风系统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0%,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在其他热工分区达到5%。
2对空气质量品质要求较高的建筑可采用机械通风,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新风的处理,降低进入室内新风中污染物的浓度。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
3厨房排油烟管道穿过外墙水平排向室外时,应满足油烟净化效率要求及排放标准,并设置可靠防油烟措施避免对建筑外墙面的污染。
4.5.8生活冷热水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管采用不锈钢管材时;直径DN≤80mm时,可采用卡压、环压、卡箍等机械冷连接方式;当DN≥100mm时,宜采用工厂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工艺;弯头可采用冷热炜弯工艺、三通可采用拔口焊接工艺工厂预制。
2紫铜管连接宜采用钎焊工艺并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3生活冷热水管道采用内衬塑料的复合管材时,应采用内衬塑料翻边、密封垫密封的法兰连接工艺;
4.5.9消防、暖通水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管道、暖通水管道采用热浸镀锌钢管时,直径DN≤80mm时,可采用卡箍等机械冷连接方式;当DN≥100mm时,宜采用工厂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工艺,管件接口部位应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2消防水管道、暖通水管道采用不锈钢等管材时,直径DN≤80mm时,可采用承插、卡压、环压、卡箍等机械冷连接方式;当DN≥100mm时,宜采用工厂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工艺。弯头可采用冷热煨弯工艺、三通可采用拔口焊接工艺进行预制。
4.5.10空调通风风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
2需保温的空调通风管道宜采用机制内保温复合风管,内保温层由复合涂层包裹的玻璃纤维内衬,经自动化加工生产线电控完成全套工序一次成型;
3与空调末端连接宜采用专用软管,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柔性短管的安装宜采用法兰接口形式,可伸缩金属或非金属柔性风管的长度不宜大于2m,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4大空间场所宜采用圆形风管,当建筑空间紧张,为了满足建筑空间的需求是可采用矩形断面,矩形风管长、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且不应超过10。
4.5.11电气和智能化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的设计,应满足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施工安装及使用维护的要求。
2电气管线优先敷设在吊顶、二次装修墙体、管廊、设备夹层等空间内。
3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
4沿架空夹层敷设的线缆应穿管或线槽保护,严禁直接敷设;线缆敷设中间不应有接头;采用护套线的电气管线不应暗埋,可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
4.5.12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不宜安装在预制混凝土构件上;
2当大型灯具、桥架、母线、配电设备等安装在预制混凝土构件上时,应采用预留预埋件固定;
3设置在预制混凝土构件上的接线盒、连接管等应做预留,出线口和接线盒应准确定位;
4不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受力部位和节点连接区域设置孔洞及接线盒,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
5电气管道敷设方式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管道不应与热水、可燃气体管道交叉。
6在装配式隔墙夹层敷设电气管道时,应满足管道的安全间距要求。
4.6细部和接口
4.6.1装配式内装与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外围护系统连接接口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坚固耐用及使用可靠;
2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公差协调要求;
3设在有防水要求部位的接口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不同部品之间衔接,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口。预留接口应与后装部品接口匹配。预留接口的选型应考虑通用性,接口用材应高强耐久。
5接口构造形式应考虑部品反复拆装的可操作性,并应满足所在部位的受力、防火、隔声、节能、防水等性能需要。
4.6.2装配式内装应重点处理好以下细部。
1.装配式隔墙面和地面相接部位宜按照先安装隔墙、再安装楼地面的顺序进行设计;如采用隔墙安装于楼地面上的做法,楼地面的强度应能承担隔墙墙体及其附着物的荷载要求,并应满足变形、震动和隔声的要求。隔墙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方便清洁和维护。
2.装配式隔墙与吊项的连接部位宜按照先安装隔墙、再安装吊顶的顺序进行设计,宜采用收边线角、凹槽的方式进行处理。
3.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进行连接,连接应牢固,连接件宜预留,后安装的连接件不应破坏墙体,门窗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用门窗套进行收边。
4.集成厨房模块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给出安装节点、固定方式和构造设计。厨房模块与墙面、地面、吊顶的交接口应风格协调色彩统一,衔接过渡平顺,收口美观。
5.集成卫生间地面应与室内地面装修做好衔接处理;集成卫生间与室内墙体收口应风格色彩协调统一,收口美观。
6.高大轻质隔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加强措施,避免门窗开闭引起墙体振动。
7.分集水器不应设在主要居室的主要墙面上,可结合收纳部品、玄关、吊顶、架空地板等进行布置,暗藏布置的应设计检修口。
8.管线穿过隔墙的孔洞应采用有效封堵措施,并满足隔声和防火的要求。
9.楼地面、墙面、吊项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加强处理,收边条的强度应高于相邻材料。
4.6.3细部构造宜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
5 生产供应
5.1 一般规定
5.1.1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根据设计总体要求,进行系统化设计,在符合工业化生产流程基础上,提高部品的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程度,提高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的便利性。
5.1.2为确保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的装配品质与精准供应,应从部品预案、部品制造、出厂检验、包装标识、储运堆放五方面进行控制。
5.1.3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可分为系统级、部件级、材料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级部品应提高其体系的开放性和通用性,通过多个子体系的互换性实现多样化;
2.部件级部品应提高其产品的通用性和系列化、成套化,通过模数化的尺寸控制实现广泛的互换性;
3.材料级部品原材料应绿色环保,提高其产品的标准化和集成化,减少现场作业。
5.1.4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或遵循产品相关标准,系统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企业标准,并在属地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示。
5.1.5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等应符合部品生产质量保证要求,并进行必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试验检验。
5.1.6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以及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5.1.7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出品进行标识,并应对检验合格的部品出具合格证明文件,标识系统应满足溯源性要求,订制部品还应具有标识唯一性。
5.1.8部品成品和半成品的制造、储运、成品保护和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应行业产品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部品预案
5.2.1部品预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控制标准参数部品与非标部品的系列规格组合,实现大小批量同步均衡转换,柔性制造,同步配套。
2.应明确部品之间连接的标准接口类型、规格、接驳方式,应明确配套的部件、配件及零件构成。
3.应考虑上下道装修工序的影响,减少干扰;
4.宜对所有定制部品进行唯一编码。
5.2.2系统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产品体系进行公示。包括其适用范围、构成方式、主要指标、遵从标准、拼装模数以及产品特色。
5.2.3部件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公示。包括其从属系统、遵从标准、主要指标、拼装模数以及产品特色。
5.2.4部品制造企业在产品公示中,宜阐述自身产品与周边配套部品的关联关系。包括尺寸配合、连接方式、拆装顺序及配合限制。
5.2.5除材料外的成品部品尺寸应遵循通用性原则,尺寸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部品的外廓或边界尺寸应标注最大尺寸,制造过程中的公差带应控制在标注尺寸以内;
2.部品的内腔或容纳尺寸应标注最小尺寸,制造过程中的公差带应控制在标注尺寸之外。
5.2.6定制部品生产加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及现场勘验结果,制定生产或组合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应优先选用标准参数部品,非标部品应适度归尺并预留配合公差;
2.宜声明与周边配套部品的关联要求,尤其是拆装要求,以及因定制而造成变化的饰面要求、配套方式、接口调整等。
5.2.7对于大型且在厂内完成主要装配的部品,应明确运输、存放、就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5.3 部品制造
5.3.1部品生产制造中,宜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生产环节,连接设计和施工信息,实现智能化制造。
5.3.2部品生产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5.3.3部品制造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与可追溯生产日志。
5.3.4部件连接构造应采用安全、可靠、耐久的工业化集成技术,确保结构连接可靠,装配方式应具有可拆卸性,饰面材料应易于面层的翻新或改造。
5.3.5部品应根据设计技术要求在工厂内完成加工,如需要在现场安装中补充加工,应结合切口是否需要处理而配备相应的工具及辅料,并在产品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中明确操作规程。
5.3.6根据设计明确划定装配责任,部品所需专用配件或辅料应为部品的组成部分。
5.3.7对于非常年生产的部品部件,宜适量预留部品或配件的数量,以备安装损耗以及维护所需。
5.3.8应对部品的产品编码和生产日志存档,进行质量跟踪和追溯。
5.3.9轻钢龙骨隔墙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隔墙龙骨应在工厂定尺加工。
2.隔墙龙骨使用镀锌材料的,应在工厂机械式挤压断切,严禁电动工具锯裁。
5.3.10型钢架空模块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地面有高度调节装置,可以根据套内与公区需要灵活调整架空层敷设管线的高度;
2.架空地面可快速拆装。
5.3.11壁纸类材质墙面饰面层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采用在工厂将找平层与饰面层集成的,墙面饰面层应覆盖到找平层侧面包边,避免饰面翘起、开裂、脱落;
2.如采用在工厂完成裁剪包装后的规格壁纸,应在工地现场设置的加工区域对壁纸加工制成部品,再包装搬运到施工现场;
5.3.12集成式卫生间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应采用防水、耐磨、防腐蚀材料;
2.墙板接缝应采用止水构造,带面砖饰面的壁板宜采用反打一次成型工艺制作;
3.防水地面盘应确保不漏水设计,并有沿墙立体反沿,转弯处为弧形以避免卫生死角。
5.3.13整体卫生间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应采用防水、耐磨、防腐蚀材料;
2.检修口、墙面孔洞应采用设计预留方式在工厂内完成加工,应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3.防水底盘应一次性挤压成型;
4.同排地漏与整体防水地面配套加工,确保连接气密。
5.3.14集成厨房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式厨房加工安装吊柜、电器的加固板;
2.厨房墙面面层部品进行防水、防火、防潮、防霉、耐高温、耐腐蚀及抗吸污、耐擦洗等工艺处理;
3.厨房吊顶宜与通风、排烟、照明等设备设施集成生产。
5.3.15管材类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路中的管材和管件产品宜根据现场勘查结果,采用工厂预制化方式,通过复合产品组装减少现场切割和现场连接点。
2.管路中的关键部品如分水器、阀门、以及与卫浴的连接部件应采用标准化产品,应具有可靠性、通用性和互换性。
3.冷热水管线、强弱电管线宜在生产时做好标识线或颜色区分,便于维护和更换。以盘管形式供货的产品,宜在管材上做好标记,方便现场量取和安装。
4.部品生产制造时,宜采用快装技术进行部品连接设计,并充分考虑该快装技术的可靠性,应采用国内成熟技术。
5.给水、排水部品中含有密封圈作为密封的,密封圈材质不得含有再生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3.16同层排水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层排水地漏与整体防水地面配套加工,连接气密;
2.排水管加工快装承插技术接口。
5.3.17干敷地暖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辐射供暖部品宜于架空的地面集成制造,形成标准化、模块化及系列化的集成产品;
2.设备接口全部制造加工快装承插技术接口;
3.分支路采暖管线整体加工不得有接头。
5.4 出厂检验
5.4.1部品出厂检验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5.4.2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对出厂部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合格产品签发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注产品相关信息。
5.5 包装标识
5.5.1部品包装时应同批次内置包装部品明细清单、产品说明书、作业指导书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
5.5.2部品的配套部件应部品齐全同批次交付,易损易耗零配件宜适量增配,需要专用工具进行装配时,应与部品同批次配备相应数量工具。
5.5.3部品包装材料宜采用环保、可回收循环使用的材料,宜采用可用于现场安装过程保护的包装物。
5.5.4部品及包装物上的标识,应详细描述部品的特性、适用部位及配置信息,并符合下列要求:
1.通用标准部品部件(如连接件、龙骨、收口条等)应标识规格、样式、表面处理;
2.饰面部品部件(如磁砖、壁纸、灯具等)应增加批号和出品日期;
3.订制部品部件(如门窗、家具等)则应具备唯一性,并采用醒目的、易于区分应用区域的标识方式;
4.对具有特定使用条件或期限的辅料或配件,应专门标识;
包装方式应能保证一般运输条件下对部品的保护,保证运输和搬运时防止挤压冲击、受潮、变形、损坏部件表面及边角,应防止流体或细碎物品流失。
5.5.5部品包装便于叉车等装卸工具抓放和工人搬运,包装箱尺寸规格满足运输条件规定。
5.5.6面板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板应采用木箱包装,木箱用16MM厚多层板制作,木箱长宽依据材料实际尺寸,高度控制在600MM之内,装箱重量控制在1.5T之内,木箱要求能堆叠2层;
2.面板装箱必须保持平放,面板与面板之间应做保护;
3.面板放置完毕,在箱内用打包带固定三道(打包带与面板接触处,加垫L型纸护角),完成后封箱。
5.5.7成品门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内包装四周必须要有护角保护门四周棱角处,包装内垫、气泡膜;
2.外包装Logo粘贴位置必须正确,不允许偏斜;
3.外包装标签必须与产品实物相符且填写正确规范;
4.外包装用5层纸板或纸箱包装,纸板与纸箱无破损现象。
5.5.8玻璃包装应符在每片玻璃上需注明工程名称、尺寸、墻号、楼层及区域(按甲方下单提供的内容做标签明细)标签上不需显示乙方名称。
5.6 储运堆放
5.6.1从工厂到施工现场的部品运输时,应提前制定运输计划及方案,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品的运输和码放应采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5.6.2施工现场二次搬运、分料到位时,应提前查勘场地条件并进行处理,确保卸载工具及转运工具顺利通行,部品宜由机械化工具运输上楼,减少人工消耗。
5.6.3部品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的保管技术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污染、防相互磨擦等措施。
5.6.4部品堆放应按照材料种类、安装顺序、安装位置分类堆放,堆放方式应依部品材料的结构特性分为平放、立放、斜放等方式,以避免部品材料变形或磨损。
6 施工安装
6.1.一般规定
6.1.1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采用同步施工方式。
6.1.2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安装协同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根据建筑主体工程特点制定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且应遵守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的原则进行整体策划,明确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界面、施工顺序与避让原则,总承包单位应对装配式内装修施工进行精细化管理及动态管理。
6.1.3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满足可逆安装、易维护的要求。
6.1.4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宜采用标准化工艺、工具化装备。装配式内装修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应确保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后实施。
6.1.5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宜采用信息化模型技术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协调管理。
6.1.6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空间单元和主要部品进行样板间或样板试安装,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且应经各方确认。
6.1.7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特点和规模设置组织架构、配备管理人员和选择专业施工队伍,施工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6.1.8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遵守国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标准,制定安全与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宜采用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
6.1.9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施工准备
6.2.1.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及时与总承包单位沟通协调,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或协商结果提供内装修施工所需的部品部件运输通道、堆放场地、垂直运输、供水供电、施工作业面等必要的施工条件。
6.2.2.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2.3.装配式内装修各分项工程安装施工前,根据工程需要应核对已施工完成的建筑主体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确认预留预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确认隐蔽工程已完成验收工作,复核相关的成品保护情况,确认具有施工条件,完成施工交接手续。
6.2.4装配式内装修各分项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测量放线,通过测量归尺与公差配合,保持部品部件净尺寸一致,并设置部品部件安装定位标识。
6.2.5.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准备施工所需的设备、部品部件的需求计划、货源组织安排,并明确部品部件的编码类型及编码信息。
6.2.6.内装部品部件进场时间应遵循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且应进行进场检验,其品种、规格、性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6.2.7.装配式内装修进场部品存放时,应按安装位置及安装顺序分类存放,存放区域宜实行分区管理和信息化台账管理。
6.2.8.装配式内装修进场部品的靠(插)放架或托盘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采取保持支架稳固的措施。部品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按部品的保管技术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防相互摩擦等措施。
6.3.设备与管线安装
6.3.1设备与管线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检修的要求。
6.3.2设备与管线需要与建筑结构构件连接固定时,不得影响结构构件和装饰部品部件的完整性和结构安全性,固定装置的耐久年限应长于管线的耐久年限。
6.3.3设备与管线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试验和调试,暗敷在轻质墙体、架空地板和吊顶内的管线、设备,应在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方可隐蔽,并做好文件记录。
6.4.部品安装
I 吊顶安装
6.4.1吊顶安装时,相关的部品部件应同步安装。吊顶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布置。
6.4.2装配式内装修吊顶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吊顶使用的装饰及功能模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413的相关规定。
2.基层模块中立框之间的连接,不应有缝隙,折弯见光部分不应有高低差,宜采用红外线等设备辅助进行基层调平。
3.支撑件与饰面板的装配应安拆便捷,并便于现场调节平整度。
【条文说明】:支撑件为部品部件模块中的横向骨架和面板的连接件,应满足部品部件安装时固定及强度的要求。
II 墙体安装
6.4.3装配式内装修墙体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高度超过3米以上的必须有竖向的加固件进行加固。
2.墙体工程的变形缝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完整性。
3.装配式墙板接缝及墙面上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宜做封闭处理。
4.隔墙局部固定较重设备和饰物时,应采用加强龙骨及内衬板,并与主龙骨或者主体墙板采取可靠连接。单点吊挂力满足20kg的要求。
5.墙体饰面板上的开关、线盒、插座、检修口等设备的位置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布置,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6.安装带饰面的轻质内隔墙系统时,应注意施工顺序及成品保护。
7.装配式墙面的玻璃安装应安全、牢固、不松动,玻璃板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平顺、连续、均匀、无气泡。
6.4.4龙骨隔墙板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地龙骨及边框龙骨应与结构体连接牢固,并应垂直、平整、位置准确,龙骨与结构体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2.安装轻钢龙骨的横贯通龙骨时,隔墙高度3m以内的不少于两道,3~5m以内的不少于三道。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一侧,其间距同竖龙骨间距。
3.门、窗洞口的竖向轻钢龙骨应进行合抱加固。
4.面板宜沿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向龙骨上。当采用双层面板安装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门、窗洞口的板材应使用L型折板,避免在洞口角上形成横向或者竖向接缝。
6.板材固定的钉眼应做相应防锈处理。板材接缝应嵌缝,并使用纸带或网格布做接缝处理。
6.4.5复合空腔墙板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在施工现场对主墙板开槽、打孔,如需二次加工,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顶棚设置的U型卡件应卡住板材不小于20mm,每个卡件与顶棚不少于2点连接。
3.主墙板高度不大于4m时,下端可用木楔临时固定,留缝隙20~30mm,缝隙应采用专用浆料填实,木楔在填补砂浆硬结取出后,应用同质浆料填实;主墙板高度大于4m时或有较高构造要求时,上下均应有配件固定。
4.龙骨应与主墙板可靠连接,当采用点龙骨替代龙骨时,应按照相关产品说明书要求粘结牢固。
III 地面安装
6.4.6活动地板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活动地板所有的支座柱和横梁应保持整体性,应采用不锈蚀或防锈处理支座柱和横梁等金属零部件,并与基层连接牢固;支架抄平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活动地板面层包括标准地板、异形地板和地板附件(即支架和横梁组件)。活动地板应平整、坚实。
3.活动地板施工前,基层表面杂物应清理干净,平整、光洁、不起灰。
4.活动地板安装时,应设置纵横基准线,并沿基准线向两侧安装。当活动地板不符合模数时,根据实际尺寸在工厂加工完成,并做封边处理,配装相应的可调支撑和横梁,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情况。
5.活动地板金属支架应支承在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或面层)上,宜采用粘接固定。衬板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宜采用螺丝固定,应达到四角平整、严密,宜设置减震构造。保温层与衬板宜采用粘接固定,地暖层与衬板宜采用螺丝固定。螺丝固定时不得损伤破坏管线,不应穿透衬板层。
6.活动地板在门口处或预留洞口处应符合设置构造要求,预留孔洞应在工厂完成,避免现场切割,四周侧边应用耐磨硬质板材封闭或用镀锌钢板包裹,胶条封边应符合耐磨要求。
7.活动地板复合地暖管线的,应符合地暖相关要求。
IV 内门窗安装
6.4.7装配式内装修门窗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应安装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
V 集成厨房安装
6.4.8装配式内装修集成厨房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厨房安装墙板前,应对与墙体结构连接的吊柜、电器、燃气表等部品前置安装加固板或预埋件。
2.集成厨房的墙面、台面及管线部件安装应在连接处密封处理。
VI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
6.4.9集成式卫生间宜按下列顺序安装:
1.按设计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防水盘标高;
2.安装防水盘,连接排水管,连接处采用螺口旋紧,并加垫密封圈,保证孔洞及连接部位密封化处理;
3.安装壁板,沿壁板外侧连接给水管,并安装管卡固定;
4.安装顶板,连接顶板上电气设备,不同用电装置的电源线应分别穿入走线槽或电线管内,其分布应有利于检修;
5.安装卫生间门、窗套,门套与门洞要定好位,利用专门的收口条进行收口;
6.安装卫生间内洁具;
7.所有工作完成后清洁、自检、报验和成品保护。
6.4.10防水底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同层排水方式时,防水盘门洞位置应与隔墙门洞平行对正,底盘边缘应与对应墙体平行。
2.采用异层排水方式时应保证地漏孔和排污孔、洗面台排水孔与楼面预留孔分别对正。
6.4.11当卫生间采用整体安装时,宜优先组装整体卫生间,再砌土建墙体。
VII 其它部品安装
6.4.12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收纳柜、装饰壁炉、墙面装饰构件、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护栏、扶手、花饰、可拆装式隔断、检修口等其它部品。
6.4.13装配式内装修其他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它部品与墙体、楼板等结构连接的部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前置安装加固板或预埋件并验收合格。
2.其它部品安装前应对有防水、防潮要求的部位及基层做防水、防潮处理,其它部品内部隐蔽管线部件安装应在连接处做密封处理。
6.5.成品保护
6.5.1成品保护应包括前端保护、过程保护与交付保护。
6.5.2各工序、工程完成前,应准备成品保护所需的材料及用品,待各工序、工程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各施工单位应按照部品部件的使用及维护要求,执行成品保护工作。
6.5.3全部工序、工程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协调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洁,并锁门,定期通风换气,且不应另作他用,避免对成品的污染和损坏。
6.5.4装配式内装修成品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GJ/T427的相关规定。
6.6.施工培训、安全与环境保护
6.6.1施工单位应对装配式内装修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的培训。
6.6.2装配式内装修培训应依据施工特点,制定各工种培训标准,进行施工入场安全培训、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及施工现场管理培训有效结合。
6.6.3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应制定安全专项方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6.4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布置各项设施,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巡检排查。
6.6.5装配式内装修施工过程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应制定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宜建立环境保护统计数据。
6.6.6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减少现场二次加工,减少垃圾排放,建立施工现场废物回收系统。
6.6.7应对装配式内装修施工过程中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采取针对性措施。
7 质量验收
7.1一般规定
7.1.1本验收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装配式工艺施工部分,以传统工艺施工的工程部分不在本标准验收范围之内,与传统验收规范重叠的部分不在本验收标准中提及。传统内装修部分仍然依据GB50210验收。
7.1.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具备并行施工条件时可提前分项验收。
7.1.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宜提供检修维护手册并归档。
7.1.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中使用的部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种批次部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部品品种、规格、外观进行验收。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部品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部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部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7.1.5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中使用的部品应包装完好,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中文产品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单一材质部品应具备主材检测报告,复杂材质部品应具备型式检验报告。
7.1.6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验收工作应先检验基层质量和部品质量,然后检验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最终形成全部验收文件。
7.1.7当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中采用了首次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具备相应的评审报告。
7.1.8为实现信息化管理,推进全流程建筑信息模型(BIM)使用,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验收文件宜采用BIM数据和相应的电子化文件。
7.1.9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提供安全与环保专项方案以及相应的实施报告。
7.1.10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7天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限值应符合下表。
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极限
氡(Bp/m³)≤200
游离甲醛(mg/m³)≤0.08
苯(mg/m³)≤0.09
甲苯(mg/m³)≤0.20
二甲苯(mg/m³)≤0.20
氨(mg/m³)≤0.20
TVOC(mg/m³)≤0.50
7.2设备管线
I主控项目
7.2.1设备与管线施工属于隐蔽工程的,不允许破坏结构构件和装饰部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2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上热下冷,中心间距应大于等于150mm,管道与管件连接处应采用管卡固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
7.2.3套内线缆沿架空夹层敷设时,应穿管或线槽保护,严禁直接敷设;线缆敷设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在内隔墙内预留套管,以便于安装和更换各类电气线路。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4水平管线应安装于架空地板或吊顶内,竖向管线安装于分户墙和套内承重墙的夹层内或预留有套管的内隔墙内。排水管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应先铺设排水管线,保证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5当采用龙骨式装配式隔墙时,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空腔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处理、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6设备与管线需要与建筑结构构件连接固定时,宜采用预留埋件的连接方式。排水管道敷设应牢固,无松动,管卡和支架位置应正确、牢固,固定方式未破坏建筑防水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II一般项目
7.2.7管线施工中,固定装置的耐久年限应长于管线的耐久年限。
检验方法:材料检测报告检查。
7.2.8敷设在吊顶内的水平给水管线及敷设在管道井内的竖向给水管线,应设置检修口。对于有检修需求的成品设备和集成管道交错区域,应设置检修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9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密封等措施,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0敷设在吊顶或楼地面架空层内的给水排水设备、管线应采取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1隐蔽工程项目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架空地板可调节地脚组件设置及安装;
2地暖模块安装;
3暗敷在轻质墙体、架空地板和吊顶内的管线、设备,颜色(标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2设备与管线施工及质量控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和《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7.2.13设备与管线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试验和调试,并作好记录。
检验方法:记录检查。
7.3装配式吊顶
I主控项目
7.3.1吊顶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验收。架空层内管道管线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预埋的连接件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BIM教程:观察、尺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2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3吊顶工程所用吊杆、龙骨、连接构件的质量、规格、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及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及连接件等)表面应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4吊顶工程所用饰面板的材质、品种、图案颜色、机械性能、燃烧性能等级及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潮湿部位应采用防潮材料。饰面板、连接构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3.5吊顶饰面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当饰面板为易碎或重型部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7.3.6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装配式吊顶工程的连接构件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II一般项目
7.3.7饰面板表面应洁净、边缘应整齐、色泽一致,不得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连接构造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8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温感、喷淋头、风口篦子等相关设备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面板的交接处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7.3.9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饰面板
1表面平整度3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各平面四角处
2接缝直线度3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各平面抽查两处
3接缝高低差1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同一平面检查不少于3处
7.4装配式墙面
I 主 控 项 目
7.4.1装配式墙面安装工程所用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和燃烧等级、甲醛释放量、放射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4.2装配式墙面的管线接口位置,墙面与地面、顶棚装配对位尺寸和界面连接技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产品检测报告、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4.3装配式墙面的饰面板应连接牢固,龙骨间距、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龙骨和构件应符合防腐、防潮及防火要求,墙面板块之间的接缝工艺应密闭,材料应防潮、防霉变。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后置埋件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4.4装配式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4.5装配式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构造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II一 般 项 目
7.4.6装配式墙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装配式墙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立面垂直度2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表面平整度2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阴阳角方正3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接缝直线度2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接缝高低差1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接缝宽度1用钢直尺检查
7.4.7装配式墙面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带纹理饰面板朝向应一致,不应有裂痕、磨痕、翘曲、裂缝和缺损,墙面造型、图案颜色,排布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查阅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7.4.8装配式墙面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4.9装配式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7.4.10装配式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5装配式地面
I主 控 项 目
7.5.1装配式地面所用可调节支撑、基层衬板、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可调节支撑应具有防腐性能。面层材料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及耐腐蚀等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7.5.2装配式地面面层应安装牢固,无裂纹、划痕、磨痕、掉角、缺棱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II一 般 项 目
7.5.3装配式地面基层应平整、光洁、不起灰,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
检查方法:回弹法检测或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7.5.4装配式地面基层和构造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7.5.5装配式地面面层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洁净、接缝均匀、缝格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6装配式地面与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压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7装配式地面面层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应吻合,边缘应整齐。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应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5.8装配式地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装配式地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 (mm)检查方法
1表面平整度2.0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接缝高低差0.5用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表面格缝平直3.0拉5m通线,不足5m拉通线和用钢尺检查
4踢脚线上口平直3.0
5板块间隙宽度0.5用钢尺检查
6踢脚线与面层接缝1.0楔形塞尺检查
7.6装配式厨房工程
I主控项目
7.6.1装配式厨房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使用面积及空间尺寸、部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厨房门窗位置、尺寸和开启方式不应妨碍厨房设施、设备和家具的安装与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条文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小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O.90m。
7.6.2装配式厨房工程所选用部品部件、橱柜、设施设备等的规格、型号、外观、颜色、性能、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7.6.3装配式厨房或厨房家具、橱柜、部品部件、设施设备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严密,不得松动。与轻质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厨房设施设备固定的荷载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6.4装配式厨房给排水、燃气管、排烟、电气等预留接口、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偏位错位,不得现场开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6.5装配式厨房给排水、燃气、排烟等管道接口和涉水部位连接处的密封应符合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II一般项目
7.6.6装配式厨房部品部件、设施设备表面应平整、洁净、光滑、色泽一致,无变形、鼓包、毛刺、裂纹、划痕、锐角、污渍或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6.7装配式厨房管线与设备接口应匹配,各配件应安装正确,功能正常,并应满足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抽屉和拉篮等活动设备、部品应启闭灵活,无阻滞现象,并有防拉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6.8装配式厨房板块面层的排列应合理、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6.9装配式厨房橱柜、台面、抽油烟机等部件、设备与墙顶地面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6.10装配式厨房部品部件安装的允许偏差、留缝限值和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6.10的规定。
表7.6.10 装配式厨房部品部件安装的允许偏差、留缝限值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留缝限值(mm)检查数量检验方法
1橱柜外形尺寸±1–涉及项目全数检查用钢尺检查
2橱柜对角线长度之差3–用钢尺检查
3橱柜立面垂直度2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橱柜门与框架平行度用钢尺检查
5橱柜部件相邻表面高差(注)2–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相邻橱柜层错位、面错位1–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部件拼角缝隙高差0.5–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8台面高度10–用钢尺检查
9嵌式灶具中心线与吸油烟机中心线偏移20–用钢尺检查
10部件拼角缝隙宽度–0.5用钢直尺检查
11橱柜门和柜体缝隙宽度–2用钢直尺检查
12后挡水与墙面缝隙宽度–2用钢直尺检查
13灶具离墙间距–200用钢直尺检查
注:指的是橱柜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等部件的相邻表面高差。
7.7 装配式卫生间工程
I主控项目
7.7.1装配式卫浴间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及内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7.2装配式卫浴工程所选用部品部件、洁具、设施设备等的规格、型号、外观、颜色、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形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安装说明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7.7.3装配式卫生间的防水底盘安装位置应准确,与地漏孔、排污孔等预留孔洞位置对正,连接良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7.4整体卫生间或装配式卫浴间部品部件、设施设备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严密,不得松动。与轻质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设施设备固定的荷载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7.5装配式卫浴间安装完成后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各涉水部位连接处的密封应符合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地面坡向、坡度正确,无积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满水、通水、淋水、泼水试验。
7.7.6装配式卫浴间给排水、电气、通风等预留接口、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偏位错位,不得现场开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7.7装配式卫浴间内板块拼缝处应有填缝剂,填缝应均匀饱满,不留空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II一般项目
7.7.7装配式卫浴间部品部件、设施设备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变形、毛刺、裂纹、划痕、锐角、污渍;金属的防腐措施和木器的防水措施到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7.8装配式卫浴间的洁具、灯具、风口等部件、设备安装位置应合理,与面板处的交接应严密、吻合,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7.7.9装配式卫浴间板块面层的排列应合理、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7.10装配式卫浴间部品部件、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7.10的规定。
表7.7.10 装配式厨房部品部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查数量检验方法
1卫浴柜外形尺寸3涉及项目全数检查用钢直尺检查
2卫浴柜两端高低差2用水准线或尺量检查
3卫浴柜立面垂直度2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卫浴柜上、下口平直度2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5部品、设备坐标10拉线、吊线和尺量检查
6部品、设备标高±15
7部品、设备水平度2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8部品、设备垂直度3吊线和尺量检查
7.8收纳工程
7.8.1装配式内装修收纳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
7.9 验收文件
7.9.1 设计文件
7.9.1.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存档。
7.9.1.2承担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有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7.9.1.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设计必要满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并进行核验、确认。
7.9.1.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9.1.5当装配式内装修的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防结露设计。
7.9.1.6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采用BIM设计。
7.9.2 验收标准
7.9.2.1装配式内装修各部品部件的验收方法、验收工具、验收标准应满足7.3.2中分项工程的要求。
7.9.3 过程文件
7.9.3.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书、必要的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厂验收记录。
3.施工或安装记录。
7.9.3.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附表1进行记录。
7.9.4 移交程序
7.9.4.1装配式内装修部门部件安装完成后,应按第7章相应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移交,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7.9.4.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中各部品施工(安装)服务商为工程责任主体,应对安装的准确度负责。材料部品供应单位应对生产的部品部件合格率负责,并在进场前按照本标准相关要求与施工(安装)单位办理验收及移交手续。
7.9.4.3对合格部品进行移交工作应有工程移交单,并由移交双方负责人进行签字确定。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移交单参见附表2。
8 使用维护
8.0.1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应注明其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要求。
8.0.2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应不低于5年,缺陷责任期为2年。
8.0.3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包括有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专项的《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其内容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注明相关内装部品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承诺、报修及处理要求。
8.0.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包括有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专项的《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宜按户内部位和公共部位分别编制。
8.0.5《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专项的户内部位内容,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注意事项,二次装修、改造的注意事项,应包含被允许及被禁止的事项;
2.主要内装部品的做法、部品寿命、使用说明等。并宜提供构造做法简图;
3.设备与管线的组成、材料特性及规格、部品部件的使用寿命、使用说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的安装简图;
4.主要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的《日常检查维护方法》,主要包含内容参表8.0.5.
表8.0.5 日常检查维护方法
序号检查维护对象检查方法检查结果
1装配式隔墙(墙面)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2装配式吊顶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3装配式楼地面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4集成卫生间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5集成厨房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
8.0.6《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专项的公共部位编制内容,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注意事项,应包含被允许及被禁止的事项;
2.公共部位主要内装部品的做法、部品寿命、使用说明等。并宜提供构造做法简图;
3.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设施设备与管线的组成、材料特性及规格、部品部件的使用寿命、使用说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的安装简图;
4.公共部位主要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的《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主要包含内容参表8.0.6:
表8.0.6 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序号检查维护项目检查方法及内容维护更新分类维护更新时限
1装配式隔墙(墙面)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目制定
2装配式吊顶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目制定
3装配式楼地面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目制定
4给水设备与管线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目制定
5排水设备与管线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目制定
6供暖设备与管线按项目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目制定
8.0.7内装部品维护更换、设备与管线维护更换时所采用的部品和材料,应满足《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应要求。
8.0.8使用维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等的管理档案。当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内装进行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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