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7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7〕3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重点和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推进重点为本市所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新建保障性住房、还建房项目。2019年全市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万平方米,装配率达到50%以上,2020年全市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自2020年起,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住宅应用面积达到30%以上。
二、进一步明确应用范围和示范项目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襄阳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中心城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和新建保BIM障性住房、还建房项目,均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推进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市政府每年制定的装配式建筑考核目标,由襄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城区、开发区下达。
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内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列为我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均须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三、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招投标方式
装配式建筑招投标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技术复杂项目进行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组织实施。
四、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
(一)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采用装配式建造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内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应当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注明装配式建筑面积比和装配率等指标要求。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新建保障性住房、还建房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之前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其他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装配率不低于50%。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装配式项目规划审批时,严格落实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在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并函告住装配式建筑建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核减容积率指标。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内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中注明装配式建筑占比和装配率等指标要求。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装配式项目规划审批时,严格落实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在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并函告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核减容积率指标。住建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确保装配式建筑各项指标落实。
五、进一步加快生产基地建设
实施“引进来”战略,引进国内、省内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市建立基地(园区),并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合理布局产业基地,确保全市装配式建筑的需求。切实加强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我市工业倍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加大对商业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扶持力度
(一)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凡装配式建筑均可申请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和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涉及装配式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四)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申报。
(五)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予以支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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