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201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实现“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的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型工业化、专业化、特色化、智慧化建筑,把建筑业培育成我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为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加快杭州经济转型升级作出贡献。
二、确立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6000亿元,产业外向度达50%以上,年地方财政贡献率稳步增长,年总产值超千亿的区、县(市)达到2个;从业人员达到130万人;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力争达到8家以上,年总产值超百亿的建筑业大企业大集团力争达到5家以上,超五十亿的建筑企业达到20家,年总产值超十亿的钢结构企业力争达到8家以上;扶持培育浙江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创建国家级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2个以上;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争取创建成为全国首批建筑强市。
三、确定主要任务
(一)打造现代建筑产业,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1. 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支持各区、县(市)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市外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来杭设立总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规划筹建现代建筑产业园区或建筑业总部大楼。对自持房产和对应分摊土地面积的比重不低于50%的建筑企业集团总部大楼,其办公用地地价按商服用地地价不高于0.9的系数进行修正,自持比重每提高5个百分点,地价修正系数下降0.01。对新引进的市外建筑业企业集团总部,经批准,给予3年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优惠。
2.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中,要确保一定比例的用地采取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试点工作。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预制墙体部分,经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批准,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科委要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支持力度。
3. 创新工程项目管理。积极倡导工程总承包,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探索EPC(设计采购施工)、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项目招投标管理模式和项目监管方式。探索以钢结构等为主体建筑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强化企业市场引导。
4. 做大做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超过一定标准,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5%以上(含)的建筑业企业,达标首年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鼓励建筑业企业上市融资,以及通过重组、收购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市外建筑业企业,实现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指导帮助大型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资质。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单独承建或联合国内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共同承建城市轨道交通、跨江桥隧、长距离地下通道、隧道、大型地下工程和城市综合体等“大、高、精、尖”项目。对荣获省“建筑强企”称号、主项资质晋升特级,以及首次列入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可直接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并由各区、县(市)政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展重点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2014—2018年)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35号)精神,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支持。
5. 做精做优专业承包企业。培育我市特色专业建筑业企业,鼓励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建筑智能化等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高、新、尖专用先进机械装备,建立预制钢结构、构配件及部品生产基地。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产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将钢结构作为新材料产业加以重点扶持。加大钢结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办公楼、医院、学校、保障房、桥梁钢结构(含高架桥)等公共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力度。鼓励企业对钢结构设计、制造、安装、检测、工艺和技术的研究,参与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6. 做实做足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和劳务用工管理,鼓励劳务企业建立稳定的建筑劳务基地,强化建筑业一线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对劳务分包企业开展建筑业一线工人岗位技能培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或奖励。鼓励高级技工及以上的建筑工人长期在我市建筑业企业工作,对工作年限达到10年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0年以上的建筑业技术工人,纳入市保障房政策范围,享受保障房安置。
(三)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增强市场竞争实力。
7. 加快国内市场拓展步伐。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市外施工产值超10亿元,且不存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8号)规定的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可直接入选当年度《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杯)的,同等享受本地相应奖项的优惠待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8. 鼓励境外工程项目承包。鼓励和支持具有特级、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400号)等文件精神,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给予一定的资助、奖励和利率优惠措施。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扩大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
(四)强化杭州品牌建设,打造精品优质工程。
9. 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各区、县(市)要制定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等方面的奖励政策。
(五)推动建筑行业科技进步,倡导企业技术创新。
10.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已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每年应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建筑业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投入,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实扣除并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建筑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由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在工程实践中应用建筑智慧信息模型(BIM)技术。鼓励企业开展建筑节能环保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支持其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对技术研发中心获得国家级认定、国家级工法认定和省级认定、省级工法认定的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QC成果奖以及省级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省级建设科技进步奖的建筑业企业,由各区、县(市)政府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六)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11. 培育建筑企业家精神。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社会公益活动和荣获省“建筑强企”称号、主项资质晋升特级、首次列入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的建筑业企业家,以及承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以上奖项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除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程外,允许承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以上奖项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接2个工程项目。
12. 培育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适合智慧经济发展的建筑行业人才发现、培育、引进和激励制度。将建筑业企业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纳入市新世纪“131”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建筑业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杭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建筑业企业应足额保证、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占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并达到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经省人力社保厅认定,可下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与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定。
(七)营造建筑行业浓厚氛围,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13.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市金融办要建立完善符合智慧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并协同市建委搭建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沟通联系平台,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转发人行杭州市支行关于加强对建筑行业金融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建管函〔2012〕3号)要求,引导银行业融资机构加大对成长型且有市场、效益好、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非房地产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银行应予支持并提供帮助。
14.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坚决杜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出现垫资现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加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算进度,缩短结算时间,减少企业的留滞资金。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体)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对市级优秀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建筑企业予以减免缴存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对主项为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专业承包(含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予以减免缴存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征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5. 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完善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违规、不诚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同时,加强行业社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准则、促进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指导。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紧密围绕建筑业发展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导和服务辖区内建筑业发展。
(二)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精神,围绕建筑业发展,探索和推进有利于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围绕打造“美丽中国示范区”中的突出问题实施改革创新,破解阻碍建筑业发展的瓶颈。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走出去”发展、科技创新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同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推动。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建筑业发展先进典型,大力宣传精品工程、优质工程、民生工程,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建筑业强市推进杭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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