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建发[2020]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19〕363号),切实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作用,决定组织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0年在建或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报。
(一)技术先进。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项目)项目,积极开展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应用和创新。装配率在5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管理规范。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关键工序管控合理,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三)工程规模。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二、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也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与设计、装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联合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四川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和《申报报告》,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汇总申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全面进行技术跟踪指导。
三、申报要求
成都市原则上申报装配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各申报2个以上,含1个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示范项目;乐山、眉山、绵阳、宜宾各申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示范项目1个以上和1个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示范项目;广安、凉山、甘孜3个市(州)申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示范项目1个以上。其他市(州)根据实际酌情申报。
四、申报时间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20年3月31日前,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项目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备案。
五、验收
项目竣工后,申报企业编写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住房城乡建设厅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1.四川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编写框架
联系人:赵太均 联系电话:028-85568509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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