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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湖南株洲印发《株洲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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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建联字〔2020〕1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着力解决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瓶颈问题,现将《株洲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4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印发

株洲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3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绿色装配式和被动房等新技术建造的房建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石峰区、荷塘区、芦淞区和株洲高新区、经开区、渌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装配率的计算及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认定参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贯彻实施。装配式建筑目标及适用范围为:到2020年,株洲市中心城区(含云龙区)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50%以上;醴陵市、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城区达到30%以上。绿色建筑目标及适用范围为:到2020年,株洲市中心城区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100%。

第四条 全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绿色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行政审批部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绿色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绿色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1.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8〕216号)中规定的项目范围外,下列新建建筑项目也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装配率要求。

(1)市中心城市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社会投资的商品房项目;

(2)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10号),长沙市、株洲市、娄底市、邵阳市、吉首市、湘阴县、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等7个市、县(区)列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项目试点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和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建筑项目,应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各环节,并严格把关。

第二章 立项与规划环节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财政主管部门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应将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作为项目总投资审查依据之一。

第六条 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编制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含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参加方案设计评审,对项目进行技术认定,明确装配率要求。同时收集项目名称、地址、面积、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单体装配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信息,列出装配式建筑项目清单,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信息共享,供标后监管项目抽查。

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通过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将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内容。对于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特殊公共建筑等确因技术条件限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完成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技术评分要求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评分要求,并将技术论证结果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采用绿色装配式技术且装配率大于50%的项目,根据《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表》奖补措施意见,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实施情况的意见,如发现项目不满足奖补政策,则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对未满足绿色装配式建造要求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易地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省、市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章 招投标环节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政府投资装配式筑项目应先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对只有潜在少量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对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经建筑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相关文件要求可不进行招标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第四章 设计环节

第八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编制完善装配率计算书,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对于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第九条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表、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系统。采用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BIM智造平台设计的项目,可直接进入施工许可环节。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审查报告应含有对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装配率计算书的具体审查意见,并注明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单项工程名称、面积及单体装配率等信息。经审查合格并填写《绿色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表》的项目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上;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装配率变动的,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核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变动或强制性标准技术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图审报告备案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复查《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表》落实情况,收集《绿色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表》并按月归总。

第五章 施工环节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查验图审报告中有关装配式建筑面积、单体装配率等指标,查验装配式建筑构件供应合同,达标后才能进入审批环节,并收集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等信息,附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按月归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落实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制度,并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或入厂延伸监理。建设单位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全装修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起重吊装、大型构件临时支撑、高处作业等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并收集和保留装配式建筑施工相关资料,预制构件生产过程和施工现场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预制构件连接施工的影像资料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编制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中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应用于工程实体。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节点、工序、部位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和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省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加大抽查抽测力度。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管,从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五方责任主体履职等方面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开展检查。

第六章 销售环节

第十九条 装配式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时,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装配式建筑施工进度证明,提交的销售方案应包括装配式建筑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核査,对未按照已审批的绿色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不准予预售。如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后,存在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立即暂停预售,并记录开发企业不良行为。

第七章 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环节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对单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进行绿色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如实填写《建筑节能与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指施实施情况表》,并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对《实施情况表》签署具体监督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绿色装配式技术且装配率大于50%的建筑,对计容建筑面积予以60元每平方米财政奖补,项目补贴面积按满足装配率要求的单体建筑计容面积之和进行计算。项目建设单位持《绿色装配式建筑竣工奖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竣工验收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财政补贴申请。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资料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确认项目是否符合补贴要求。财政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的预算安排,并根据《绿色装配式建筑竣工技术认定表》的奖补内容,按照相关补贴标准及通过审核的装配式建筑补贴面积,及时下达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ニ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企业,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绿色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抽查,并加强对各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的核查指导和调度通报,对年度任务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 醴陵市、攸县、茶陵县和炎陵县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和农村建房管理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通知由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通知实施之日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公布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一绿色装配式建筑自评表

附件二绿色装配式建筑认定表

附件三装配式建筑审查表

附件四绿色装配式建筑竣工奖补申请表

附件五绿色装配式建筑竣工技术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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