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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山东|潍坊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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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建建字〔2020〕7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滨海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已经2020年2月29日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日

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装配式建筑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政府引领和市场培育,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打造装配式建筑小镇(示范园区),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和应用比例,年内完成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

二、工作推进计划

(一)建立联合推进机制。目前,装配式建筑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为落实好潍坊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拟定3月份,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应用范围和应用比例,落实各参建主体责任和项目服务监管机制。6月底前,指导各县市区完善年度工作方案,并对装配式建筑重点工作进行抽查督导。9月底前,进一步梳理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补齐弱项和短板。12月底前,总结装配式建筑工作经验作法,形成长效监管服务机制。

(二)扎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拟定3月份,召开一次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2020年装配式建筑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装配式建筑小镇(示范园区)建设,寒亭潍坊三建装配式建筑小镇完成厂房基础施工,高新昌大建科产业园区完成科研楼基础施工,宿舍楼完成内装施工。6月底前,对获得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确保示范效果和省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寒亭和高新两个装配式建筑小镇(示范园区)分别完成厂房主体和科研楼主体施工、宿舍楼交付使用。9月底前,积极培育优秀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装配式建筑示范,组织符合条件的1-2个项目申报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寒亭和高新两个装配式建筑小镇(示范园区)分别完成厂房生产设施设备安装和科研楼内装施工。12月底前,举办全市装配式建筑培训会议,针对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邀请业内知名专家教授授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管理技术人员集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寒亭和高新两个装配式建筑小镇(示范园区)分别完成厂房竣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科研楼竣工交付使用。

(三)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和应用比例。3月份,根据省住建厅分配给我市的装配式建筑定量指标,结合各县市区实际,进行任务分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6月底前,每月调度各县市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数量,督导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9月底前,完成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以上。12月底前,完成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以上,组织做好全年装配式建筑工作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建立装配式建筑工作专班,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调度评价。将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坚持“月调度、月督导、季通报,年评价”制度,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导调研。结合省市有关工作安排,每月至少一次到县市区督导或调研工作,立足当地实际,查找问题原因,研究落实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四)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和完善建设条件意见书、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5项制度,构建工作推进监管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加大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附件:1.装配式建筑工作评价办法

2.2020年度全市装配式建筑定量评价指标

3.装配式建筑工作评价表

附件1

装配式建筑工作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145号),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做好对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工作评价,根据省住建厅装配式建筑工作评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评价方式

采取日常调度报表、实地抽查、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对每个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赋分。

三、评价指标

(一)定量评价。包括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土地供应环节比例要求2项指标。(各县市区具体指标见附件2)

(二)工作评价。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文件、推进措施、示范引领、统计宣传5项内容。

四、计分方式

每个指标实行量化赋分,总分100分,其中,定量评价50分,工作评价50分。

五、评价内容

(一)定量评价(50分)。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面积达到市评价指标要求(40分);新出让、划拨土地合同约定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市定量评价指标要求(10分)。

(二)工作评价(50分)

1.组织领导(10分)。设立装配式建筑工作管理机构(5分);有专职工作人员并有经费保障(2.5分)。建立工作专班并定期研究问题(2.5分)。

2.政策文件(8分)。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文件(8分)。

3.推进措施(16分)。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2分);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2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医院、学校等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2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2分);新建住宅项目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叠合板、内墙板、空调板、预制阳台等预制构件(2分);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2分);新建高层住宅项目强制推行全装修(2分);建立规划设计、技术审查、图审、质量安全监管、工程总承包、BIM应用等方面的相应管理制度(2分)。

4.示范引领(8分)。获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3分);获批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或产业基地(3分);积极打造装配式建筑小镇(示范园区)(2分)。

5.统计宣传(8分)。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宣传活动(1分);积极组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培训与交流活动(1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装配式建筑相关调度、统计(2分);装配式建筑相关统计数据上报及时(2分);调度统计上报数据准确可靠(2分)。

六、加减分项

(一)加分项

上级部门召开现场会、现场观摩,以及作为典型代表发言、典型经验被上级单位(含相应级别主流媒体)推广的,分别给予加分。

(二)减分项

日常工作调度不及时,信息报送不准确,工作不力出现负面信息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分别给予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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