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各银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粤府〔2020〕50号),进一步健全支撑保障体系,夯实质量发展基础,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粤府〔2020〕50号),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全省建筑工程品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东工作和质量强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到2021年年底,全省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全面推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基本健全,“两书一牌”签订率达到100%;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信息化管理达到100%;全省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到2022年年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的法规、标准和保证体系基本完善。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各方责任。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落实质量责任的管理办法,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以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质量管控信息,履行质量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认真处理质量投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探索建立施工单位首席质量官制度,制订相应的配套文件和工作指引,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推广建立施工过程影像资料留存管理制度,在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建档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长期缺岗,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挂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按照规划和设计的要求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服务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对城市房屋开展安全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加强对城市危险房屋和建筑幕墙、外墙、外窗、房屋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开展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完善省、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管执法体系,落实层级监督指导,建立严执法、重处罚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快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督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并重的质量监督模式,提升基层监管效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辅助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进一步完善监理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制度。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对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强制条文的施工图审查,加强质量专项抽查。加强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培训,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完善管理体制。
5.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的管控责任。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在大湾区珠三角城市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探索建立分包商“专工专责”制度。探索将工程担保与工程监理相结合,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执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鼓励有条件地区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6.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开展评定分离制度试点,实施分类监管。加快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建设,加强招投标信息归集和数据分析能力建设,智能识别招投标违法行为,加强合同履约监管评价。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依托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平台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失信企业视其失信性质、情节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7.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鼓励条件成熟地区开展工程履约“双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定指导意见,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原则,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深化保险工作试点,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有效处置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投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8.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各地制定彰显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功能、造价、效益和环境、社会影响等后评估制度,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鼓励将评估情况和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的评审因素。推进联合审图数字化系统应用,加强设计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行为,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继续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激励优秀设计人才创优争先。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
9.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推行循环生产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推进绿色建材认证标识和采信应用。健全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出台《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我省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深入开展绿色建筑量质齐升行动。继续开展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创建,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试点发展钢结构住宅等装配式建筑,推动绿色建筑技术与装配式建筑技术、智能建造深度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绿色施工管理措施,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10.合理保留利用既有建筑。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技术标准和设计导则,创新后续管养模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广试点经验,因地制宜推进老城区、老工业区的保护更新。编制历史建筑加固指引和标准,制定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安全评估技术标准,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及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研究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健全支撑体系。
11.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重点领域标准供给,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及时制定高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实行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标准,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协同共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12.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厉打击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重点建材的抽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合力,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强化生产、运输、使用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设施设备备案管理,推进绿色化生产。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推行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指导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以研究开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为重点,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鼓励有条件地区、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标准规范、政务服务、市场引导等措施,加快推进建筑机器人产品及其技术、新型建筑装备、建筑新材料等的研发、生产与应用,将建筑机器人技术与建造技术的更新迭代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支持广州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试点,提升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建设,推进建筑工程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深入实施产教融合,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逐步完善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围绕关键岗位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施工作业,建立自有的骨干作业队伍,建立相当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加强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建设“广东省建筑市场用工实名和诚信监管系统”。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落实建筑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加强监督管理。
15.健全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实行历史业绩先公示后入库;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功能应用,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市场监管局)
16.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加大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同时,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强化信息化核查手段,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将注册人员证书挂靠和到岗履职情况检查常态化、规范化,融入到“双随机、一公开”的各项检查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发起工程品质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完善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8.强化督促指导。逐步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评价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科学评价全省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程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客观衡量工程质量发展水平。各级主管部门应落实层级监督和指导,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经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工作要求
1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20.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在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并“一对一”“点对点”帮扶、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创新政府监管模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以点带面,层层推进。
21.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全方位宣传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背景,深入宣传本地区、本部门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
22.大力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研究制订阶段性工作计划。加强对工作情况的总结评估,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消极应付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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