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工〔2020〕12号
各市(地)住建局:
我省开展城镇住宅老旧小区改造以来,各市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组织、统筹推进,改造工程取得一定成效。同时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也暴露出“建设单位组织能力差、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引发人民群众和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落实工程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省住建厅就加强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
老旧小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消除安全隐患、创造美丽环境、完善社区功能,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的决策部署,也是扩大内需、建立内循环的重要举措,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的前提。各地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楼一策”原则,合理确定改造内容,细化改造标准,大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要高度重视老旧小区改造的安全文明施工,决不以牺牲生命为代价,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真正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成便民工程、舒心工程和宜居工程。
二、加强监管,规范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住建部门对辖区内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承担行业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强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工程标准规范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手册》、《黑龙江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指引》要求认真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三、明确责任,落实工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突出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合理确定改造类型,建设单位要与社区、居民共商改造标准,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部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
(二)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进一步提升工程设计工作质量,工程设计前应明确改造工程标准要求,设计单位人员要进社区准确掌握改造工程情况,坚持“一楼一策”搞设计。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人员要“驻场”服务,及时解决工程施工图纸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认真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要科学规划施工顺序,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要求配置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抓好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四)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要认真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平行、旁站、巡视等方式,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他施工环节的验收工作。
(五)工程检测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超资质承揽检测业务,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多措并举,进一步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要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区或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建设单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各项工程质量安全制度,全面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承担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健全机制,下力气组织协调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原有通信、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线产权人或运营商积极配合改造工程施工,确保改造楼房外管线“蜘蛛网”整治到位;要统筹安排,将改造工程与垃圾分类、庭院建设相结合,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改造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确保老旧小区改造效果。
(二)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执法,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准确对接,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考核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对中标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合同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有效联动,保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高效、人员满足需要。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抓好季节性施工时段质量安全工作,强化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时段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整改存在的各种质量安全问题,在冬季或雨季施工的,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要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老旧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严肃追责,及时处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住建部门要强化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发现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突出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防水或保温建筑材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和处理,予以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任单位必须负责返工修理,情节恶劣的应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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