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银住建发〔202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是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环保、提高建筑生产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和《银川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51号)等精神,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其中全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含国有投资)的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含老旧小区、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养老等公益性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2021年30%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建设,2022年50%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建设,力争2023年80%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建设,且装配率不低于35%。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推进工作,并结合通知要求在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进装配式建筑,全面完成辖区内年度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
(二)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结合《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主动推进实施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并按要求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投资概(匡)算。
(三)市住建局全面履行好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行业牵头部门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在竣工验收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的验收环节。
(四)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根据市政府和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
(五)市发改委对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定投资概算,与财政预算做好衔接,并承诺确定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考虑将其列入当年度相应批次市本级政府资金投入计划送审表,依序报请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六)市自然资源局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楼栋以及装配式比例。
(七)市财政局对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广装配式建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并成为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以及推动建筑业向产业化、标准化、精细化和新型节能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银川市装配式建筑迈上新台阶。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细化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推进比例要求,制定本辖区的推进目标和具体措施,将推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于11月30日前将2021年装配式建筑推进计划,政府投资中运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清单报送至市住建局,邮箱:1243729026@qq.com。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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