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建科设〔2020〕4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银保监分局、自然资源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现将《江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银保监局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二、创建目标
到2022年,全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建设标准,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大幅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突破30%,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控制项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内容,建设单位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加强设计和施工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全面实施。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使用情况后评估,总结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绿色建筑技术。
(二)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积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省、设区市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修订《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调整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委员会名单、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后评估制度,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绿色建筑标识引领示范作用。
(三)试点推行住宅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各地积极开展住宅全装修成品交房试点,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方案或意见,对实施全装修的在建和新建住宅项目,在财政、土地出让、信贷等方面给予激励和扶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成品房质量、环保、价格、工期、后期维修等方面优势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家庭装饰装修企业转型升级,适应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趋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四)提高住宅健康性能。编制健康建筑相关地方标准,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健康住宅相关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强化健康住宅理念,鼓励根据地方及项目特点,从空间舒适、空气清新、环境安静、光照良好、水质卫生、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精细化差异化设计,建设单位要优先选用无毒无害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可重复、循环、再生建筑材料和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采光、照明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
(五)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全面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动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的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在尊重民意基础上,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提高既有居住建筑能效水平。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水改造。构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共享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引导项目相关方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按照大数据、智能化要求,大力推动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2021年底,各设区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基本建成,鼓励县(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达不到《江西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试行)》要求的公共机构,应督促其组织实施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鼓励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六)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抓好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建设,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和基地,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社会投资项目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时应明确装配式建造比例和装配率。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抓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国家试点,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在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商品住宅等方面的应用。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轻钢结构建造装配式住宅。
(七)推动绿色建材应用。积极开展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建立绿色建材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跟踪采信机制,开展全省建材应用数据库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落实将绿色建材应用要求纳入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组织省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并积极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项目。建立省科技成果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引导新型绿色建材应用。
(八)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制定《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质量验收方法,指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地将住宅绿色性能和相关质量指标纳入商品房购买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九)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建立省科技成果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健全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指导行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绿色建筑创新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大力推动新技术示范工程应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财政金融等支持。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相关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在“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等各类省部级奖项申报评选时,对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三)强化绩效评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对各地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各地要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树立绿色生活理念,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面向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重点围绕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等重点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成效,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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