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鄂州建设文〔2020〕95号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发展决策部署,根据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0〕12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鄂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9日
鄂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
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民用建筑为创建对象,包括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当年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比达70%,有一批项目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材得到普遍应用,全市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用比例达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1.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实现新建民用建筑全覆盖。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自2021年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保障性住房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对新建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
2.推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改(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3.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更换节能门窗、修缮屋面保温、增设外遮阳、改造室外场地、雨水中水利用、更换节能灯具和节水器具等适宜技术,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加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对既有高能耗公共建筑实施绿色节能改造,提升能效水平。
4.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新建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5.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引导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和新型墙材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引导建材行业转型升级。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加大“禁现”力度,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引导规范市场消费,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使用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率先使用绿色建材,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到2022年,全市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用比例达50%以上。加强建材生产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市住建局将加强与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形成协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要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把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贯穿生态文明建设的始终,上下联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2.实行目标管理。市住建局将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分解到各区住(城)建局,年初签订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责任书,年末考核,确保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
3.强化过程监管。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1319–2017)和《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精神,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监督等闭合管理制度,对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应用等加强事前引导及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制定和定期发布我市绿色建材产品目录,供相关单位择优选用,切实推动绿色建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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