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合肥市2020年度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业综合排名的通知
合建产〔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要求,现将合肥市2020年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年度综合排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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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业年度综合排名实施细则(试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业年度综合排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业管理水平和信用意识,建立有序竞争机制和市场环境,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供应企业。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业建筑应用管理,合肥市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价采用“静态考核+动态行为”,以年度“双随机”检查情况为基础分,结合企业日常行为和主管部门奖惩情况综合积分,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制度。
第五条 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
第六条“静态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管理体系、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试验室运转等情况;
(三)原材料、构配件、产品出厂等质量控制情况;
(四)生产方案、驻厂监造、样板件等落实情况;
(五)进场材料、出厂产品监督抽检等情况;
(六)其他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暂停该企业向我市建设项目供应部品部件。
(一)企业未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擅自供应我市工程项目的;
(二)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进行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 企业擅自委托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工厂代加工生产的;
(四) 企业弄虚作假,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损害他人利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主管部门行政意见、处罚等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表彰等,按最高级别计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加分。
(一)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分、3分;
(二)在生产、经营、环保、节能等方面表现突出,被省、市级主管部门观摩学习、推广的,分别加5分、3分;
(三)举办省、市级相关装配式建筑竞赛等活动的,分别加5分、3分;
(四)产品供应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质量优质奖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五)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六)获得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加10分、5分;
(七)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5分;
(八)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方面,有显著创新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加5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哄抬价格或者存在降低质量标准、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被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四)将部品部件生产业务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五)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被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向明知项目工程违法开工或被相关部门下达停工通知的,仍供应部品部件;
(三)不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对工程建设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因部品部件问题,导致工程被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三名的企业,优先参与评优选先,优先推荐各类项目建设,减少日常巡查频次直至免检;年度考核分值排名后两名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约谈企业负责人,不推荐参加年度各项评优选先。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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