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通知》(渝建〔2019〕4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全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项目。
(二)中心城区社会投资公共建筑。
(三)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对装配式建筑的考核要求,确定一定比例的房地产项目实施装配式)。
二、重点任务
(一)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条件中。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满足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建立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将质量监督延伸到工厂。
三、政策支持
(一)工程招投标政策
1.装配式建筑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复杂的,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2.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招标,可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相应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及安装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商务条件。
3.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条件下,允许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条件下带方案招标。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
1.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65%以上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
2.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50%—65%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
1.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纳入工程进度衡量。装配式建筑商品房达到以下工程进度时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1)拟预售房屋为八层及以下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15%以上,可视为完成主体建筑封顶;
(2)拟预售房屋为九层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四分之一以上,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0%以上,可视为完成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
(3)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年度排名全市前三十,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行为,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标准,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5%以上,可视为满足预售要求。
2.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核定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时,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多层建筑(1—8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2%,高层建筑(9层以上,含9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5%。
3.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考虑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
(四)税收优惠政策
1.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其采用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
四、实施时间
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规划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项目执行本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责任编辑:奚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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