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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湖北|《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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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精神,推动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现将《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强化目标管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13日

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装配式建筑发展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按照国家、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严格实施范围,明确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

1.房屋建筑

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新城,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范围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全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

2.市政基础设施

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排水管网原则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二)工作目标

全市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工程面积不小于1200万平方米。各区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应用面积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

1.全市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面积不小于850万平方米。

2.工业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全市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造的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

3.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应用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排水管网、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应用面积不小于50万平方米。

4.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各区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不少于2个。

(三)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1.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

2.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3.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混凝土结构的居住建筑;

4.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下列两个条件全部符合的:①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②配套建筑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5.市、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和保密工程。

二、严把审批关口,推动项目落地

(一)严格立项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依据政策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审查。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并载明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且装配率不低于50%。(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房管局)

(二)严格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自然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对实施范围内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并载明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且装配率不低于50%;继续执行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继续执行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四)严格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监督。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将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情况和装配率指标纳入日常监督和验收监督内容。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落实质量安全监督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等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政策措施

(一)评估修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明确“十四五”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以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措施。规划、城建、房管和工信等部门应积极落实容积率核算、房屋预售、财税资金扶持、成本核算、企业转型、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统一执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0以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预售许可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

(三)严格执行《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建立将装配式建筑标准和装配率指标纳入日常监督和验收监督内容的工作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四)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市各职能部门每季度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各环节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每季度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生产构件类型、生产线、设计/实际生产能力、厂房面积、堆场面积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我市检验能力,开展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开展项目示范,创新发展模式

(一)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认定和验收工作,加强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和交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在装配式建筑中推广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三)启动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督促建设单位组织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核实装配率指标,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自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五、强化市场培育,加固发展基础

(一)积极支持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示范基地,引导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向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局)

(二)培育一批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实力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PC构件综合信息价。完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四)支持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开展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星级评价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标准、强化管理,提高预制构件质量。(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六、注重科学研究,强化技术支撑

(一)研究编制《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十四五”发展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十四五”期间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构建武汉市政策体系,引导建立产业体系,促进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集聚高校、企业研究力量,围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技术攻关,加大装配式建筑前沿技术、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进我市建设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科技局)

(三)组织编制地方标准规范,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房管局)

七、加大人才培养,做好宣传引导

(一)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完善装配式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同步建设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基地,加大实操技能培训力度,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实力的高校或企业率先建成符合行业要求的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简报等广泛宣传,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最新动态,形成良好舆论环境;组织大型宣传会、论坛和示范项目现场观摩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工作机制,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到实处。强化部门联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有效联动,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督查,检查各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标准执行情况、项目和产业基地推进情况等。(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各环节管理信息,形成全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全过程记录。定期召开统筹工作会议,加强沟通合作,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传递与共享。(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

1.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分解表

2.各区(开发区)2021年新开工装配式建设工程目标分解表

3.全市地铁隧道围护结构目标任务分解

附件下载: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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