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1]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推动全区装配式建筑规范化发展,现就我区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是指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国家与自治区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评价技术文件,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的工作。
二、凡自治区有关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预评价(工业、科研用地范围内的办公楼、宿舍楼、实验楼及以办公、研发、展示等功能为主的研发楼等,应纳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实施范围。同时,对于一些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如精密加工厂房、洁净车间等,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的评价原则时,可参照执行)。
三、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照采用的评价技术文件进行装配式技术方案设计,并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9号)计算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和计算书。在专项设计文件中对装配率得分项进行专篇说明(图纸和文字说明)。
四、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之后,施工图设计
文件送审查之前,组织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评审,设计文件的深度达到满足项目装配率计算即可申报预评价。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由我厅委托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产业化中心)。产业化中心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完整的,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按照相关评价技术文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产业化中心出具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评审意见。评审不通过的,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说明存在问题,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预评价评审。具体申报资料及工作要求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写明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均按本通知开展预评价。本通知发布之前在土地出让环节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项目,须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预评价。
七、各市、县(区)住建局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并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预评价意见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已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已完成施工图审查又未开展试评价的,应尽快组织申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
附件:
1.宁夏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指南
2.宁夏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
3.宁夏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专家评审结果表
4.宁夏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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