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提质增效,市住建局拟制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6月11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6月11日前将相关意见(单位请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注明联系方式)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2315室(邮编:61004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343671045@qq.com。
感谢您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61889355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改发〔2020〕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建造方式绿色低碳,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
自2021年8月1日起(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完成自审承诺时间为准),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含民用、工业建筑)项目全部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其中政府投资的保障房、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办公楼、停车楼等项目及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60%。鼓励各区(市)县积极推动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建设。
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独立设置的配套用房;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用房,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因抗震超限、特殊用途、特殊不规则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经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可适当调整实施标准。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在市政工程中推广应用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化、标准化、集成化预制部品部件,推动现场传统施工工艺转为工厂化生产。市政工程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箱梁、防撞墙、花箱、人行道铺装、路沿石、树池、管廊廊体、管片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城市隧道和综合管廊优先采用工业化预制管片装配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区间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鼓励高架区间、轨道铺装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术语解释
1.装配式建筑: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装配率:评价建筑装配化程度的指标,按照现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1)单体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平均装配率:同一项目中“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每一栋单体建筑面积与其单体装配率乘积之和”与该项目“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所有单体建筑面积之和”,公式如下:
P平—项目平均装配率;
Ai—第i栋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i=1,2……);
Pi—第i栋建筑单体装配率(i=1,2……)。
3.A级—AAA级标准:装配式建筑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规定,在达到“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的要求后,可进行A、AA、AAA三个等级评价,具体为:
(1)A级:装配率为60%—75%。
(2)AA级:装配率为76%—90%。
(3)AAA级:装配率为91%及以上。
4.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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