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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推进建筑业工业化 广西人民政府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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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巩固提升建筑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资质审批管理。开展全区建筑业企业高等级资质提升行动,重点培育一批高等级资质企业。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允许具有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优质区外建筑业企业在广西区内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按相关规定直接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办理“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对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

(二)加强工程担保和保险应用。对所有新建和在建项目,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替换现有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经认可的保函方式替代现金形式存储,或替换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机构开具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函。积极推广各类电子保函,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三)降低建筑业企业税负。落实落细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扶持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出台的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质量发展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广西建筑业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广西税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部湾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推进建设工程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加强招标投标数据挖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评估,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诚信评价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支持广西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公路交通、铁路工程、大型水利设施等实施技术难度大、资质和业绩等资信要求高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广西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项目,在其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对该业绩予以认可。(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等)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开展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全国试点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及以上(最高不超过90%,含尚未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合同应明确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政府投资工程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工程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桂惠贷”名单制产品中增加“建设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规提供重点支持的建筑业企业名单,安排“桂惠贷”贴息资金给予2个百分点贴息,另使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一户企业一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支持,促进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建筑业企业凭其承接的区内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材料申请贷款或进行融资;面向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直接给予信用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企业续贷支持。建立建筑业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制度,推送金融机构共享对接,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广西建筑业企业创造条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及再融资,鼓励广西建筑业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等)

二、进一步助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七)引导建筑业企业向有竞争力的一流企业模式转型。制定自治区重点扶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名录,定期联系、服务指导,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广西建筑业企业在“五网”(交通网、能源网、信息网、物流网、地下管网)等国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打通投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供应、工程检验检测、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全流程产业链。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率先在新基建、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等建设领域实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提升工程咨询企业实力。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以及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汇集优秀设计资源,推动创建工程设计、装饰装修设计等创新设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九)推动建筑业企业“引进来”。积极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广西,迁入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首次迁入广西且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优质建筑业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对特许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广西区内相应工程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建立广西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在区外设立广西建筑业发展工作部门,服务广西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对在境外承揽工程的广西建筑业企业,纳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引导其及时到相关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风险处置备用金,推广采用银行、保险、工程担保等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提升其在境外承揽工程的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国际化。(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

(十一)实行财政奖励。对广西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实行奖励。在区外、境外承揽工程的广西建筑业企业,计入广西的区外、境外产值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结合其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增加超过1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产值增加1亿元至1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广西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实行奖励。结合广西建筑业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突破5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奖励后企业年产值每增加50亿元,自治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广西税务局等)

(十二)加快形成现代建筑产业集群。对在现有自治区B类以上产业园区内设立建筑产业园中园的,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支持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业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配套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加快形成建筑业产业集群。(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等)

三、进一步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十三)推进建筑业工业化。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外墙板,在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中应明确装配率等技术指标及方案。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考核具备一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四)推进建筑业信息化。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城市信息模型(CIM)和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在建筑领域的集成应用力度。创新智能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模式,实现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消防查验数据传输。探索具备人机协调、自然交互、自主学习功能的建筑机器人批量应用,大力推进先进装备研发、制造和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将智能建造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有关政策支持范畴。(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五)推进建筑业数字化。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的应用。开展项目数字化试点,实现施工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的数字化,实时生成数字档案。提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数字化水平,实现企业、人员、项目数字化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数字化监管服务决策能力,实现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的联动。(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推进建筑业组织模式转变。在交通、水利、建筑、新基建、工业安装等领域规范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七)推进建筑业用工模式转变。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全国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工作。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建筑工人的培训力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加强传统建筑工匠培育。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长、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推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造。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的全过程,完善绿色建造配套政策和体系建设。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或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中应明确绿色建筑有关技术指标及方案,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加快绿色建材认证工作,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推进绿色建材的生产和应用。推进循环生产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十九)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广西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推进广西建筑业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提升解决“高、大、难、特”项目的技术能力,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广西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教育厅等)

(二十)加强人才培育。在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建筑业企业中开展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完善建筑工程领域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对具有相应实践经验且有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符合条件的可在不同年度参加多个专业职称评审。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的管理、技术高层次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自治区优秀专家等评选推荐范围。入选人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当地政府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扶持与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四、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十一)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升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探索搭建建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健全建材销售、使用和跟踪的全流程监管服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建设单位创建优质工程的,鼓励在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中按我区工程建设定额规定计列工程优质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优质费不可竞争。(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二十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主要责任、政府监督责任相衔接的质量安全体系。探索建立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项目安全管控,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清除消防隐患。推进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费投入,及时测算调整相关费用计取标准,补充完善现行计价依据。(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应急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广西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强化考评正向激励措施,探索将建筑业产值增长指标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将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自治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奖励范围,每年对建筑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出台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强化建筑业产业带动和产值入统。(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绩效办、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等)

(二十四)充分发挥国有平台公司作用。将农村零散项目通过国有平台公司打包发包。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在发包建设项目时综合考量建筑业企业在劳务队伍、设备材料、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护保养及服务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加强与当地建筑业企业合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等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统计分析。探索建立区内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产值共享制度。实行建筑业统计信息分析共享机制,定期对建筑业的各项统计数据进行互通、比对和分析,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实现应统尽统。(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中关于“对我区企业暂不具备施工能力的领域,支持区外企业与我区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和“鼓励各类建筑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服务类收费标准作为行业参考价格”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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