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巩固提升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关于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完成起草工作,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1日前书面反馈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建管处。联系电话:0577-89987083;电子邮箱:458264589@qq.com。
附件:关于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2日
关于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巩固提升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4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GDP)比重保持6.5%以上,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和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50家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5%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20%以上,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累计建成省级以上技术中心12家,市级技术中心15家。逐步形成绿色建筑水平稳步发展、产业队伍不断优化、建筑技术升级创新、工程质量安全有效保障和行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的建筑业新局面。
二、重点举措
(一)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
1.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修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提升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行低能耗与超低能耗建筑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序推进行政办公楼、政府投资工程及医疗、旅馆、商业等高能耗高碳排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提高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力度,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执法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新建建筑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优先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经依法审批,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商品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应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要求。鼓励农村居民采用轻钢框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钢结构等钢结构体系建设自建住房。合理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强化用地保障,严格把控部品部件质量,强化标准引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市监局、市政务局)
3.加快推广装配化装修。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逐步推广应用整体厨房、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加强装配化装修在商品住房中的应用,推动装配化装修和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深度融合。未来社区项目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应明确,不少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20%对应的建筑单体应实施装配化装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
(二)推动建筑行业科技创新
4.强化数字化引领。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CIM和5G等在建筑领域的集成应用。争取成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城市,统筹建设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连通城市大脑,汇聚共享全市工程数字化成果,提升多跨数字化协同能力。稳步推进BIM技术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综合应用,全面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建筑智能建造园区。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多方协同智能建造工作平台,强化智能建造上下游协同工作,形成涵盖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服务的产业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鼓励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推行BIM技术和专项咨询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交通局、市大数据局)
5.强化智能化治理。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智慧化、信息化、标准化工程,加快安全风险普查系统建设,确保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类风险数据动态入库、精准管控。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加快房屋建筑工程全生命期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和应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
6.强化科技体系创新。鼓励各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建筑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积极整合行业力量,牵头落实对接工作。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建具有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功能的联合创新载体。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鼓励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取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专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级工法的编制工作,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科研计划项目和省级协同创新项目。各地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予以资金奖励力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发挥政府项目引领作用
7.积极推行新型组织建设模式。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作为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邀请招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局)
8.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大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率先实行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有效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9.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应开展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局)
(四)提高质量安全标准水平
10.加快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入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针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控制等过程,项目人员、技术、材料、分包、施工、资料、验收管理等方面,大力推行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免予交纳相应物业保修金,保险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推行第三方检测分户评估,确保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积极倡导每建必优,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等工程质量激励条款。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局、市银保监分局)
11.加快风险防控标准化。推进以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防护定型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遏制重大事故防范措施,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实行差异化管理,严格落实隐患分色治理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倒逼安全责任落实。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银保监分局)
12.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完善质量责任溯源制度。加强对房开单位质量信用信息归集,试行将建设单位信用评价与土地出让、房屋预(销)售、行政许可简化程序、差异化监管等事项进行挂钩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发展
1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利用企业资质改革的契机,制定鼓励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和提升资质等级的优惠政策,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上市、上市公司迁入等行为,按照我市企业上市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引导企业向基础设施和专业领域转型,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向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环保等专业领域拓展,提升高端市场的设计和施工能力。支持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骨干企业向建筑工业化企业转型,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道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
14.强化骨干企业培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更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建筑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深入开展建筑企业“强企”和“成长型企业”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建筑企业“强企”和“成长型企业”示范和领跑作用,在企业资质升级、企业融资、工程担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我市建筑企业的产业联盟,带动产业链整体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15.坚持市场开放发展。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推动建筑业集群发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央企和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来温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鼓励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和本市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建设。建立健全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全国异地温州商会和在外温商、温企的优势,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平台,提高市外建筑市场的占有率。对成功承揽市外工程的,按企业市外建设项目对我市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定比率的奖励。本市企业承揽的市外工程可参与本市市级工程质量优质奖评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
16.加强产业队伍培育。完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发挥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建筑工人培训力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深入开展温州工匠评选活动。积极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各职技院校、联盟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强化对人才实训基地在土地供应、场地租赁等方面要素支持。将引进建筑业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育计划。落实人才住房租售保障政策,统筹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
(六)提升政府服务治理能力
17.建立统一建筑市场。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不得针对域外企业设置壁垒,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招投标活动中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市场竞争。按照“谁上项目谁收益,谁出力谁受益”原则,改革现有单一按项目或按企业税务分配方式,统一税源管理。由财政、税务和住建部门研究制定税收再分配工作方案,对本市建筑企业在各县(市、区)之间产生的财政入库税收按项目所在地80%、企业所在地20%的比例,实行总分机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分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18.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实施技术、商务、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规范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施工、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加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行业监管系统对接,推进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政务局、市住建局)
19.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统一信用评价体系应用,出台市级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完善信用信息库,实现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相关联。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改革,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全面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的动态检查执法,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市场清出机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专项整治,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建筑市场信用惩戒制度,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20.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保证金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对因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价结果次高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政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创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建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召集人、本文涉及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市住建局。
(二)强化政策支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细化政策措施,推动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全市上下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服务与帮扶力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扶持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扩大抵质押品范围,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发行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将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给予支持。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本意见自X年X月X日施行,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扶持建筑业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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