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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贵州|《贵阳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全过程管理流程(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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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全过程管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21〕8号)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要求,全面稳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完善我市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流程,现将《贵阳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全过程管理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阳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全过程管理流程(试行)

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贵阳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全过程管理流程(试行)

为确保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的有效落实,通过过程管理切实抓好监督,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要求及依据

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6〕287号)、《贵州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2T100-2020)、《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9〕37号)等文件要求,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244号)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21〕8号),将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纳入全过程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市、区(市、县)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项目;土地供应、投资及规划审批阶段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设业主自愿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项目,开展建设条件全过程管理。

三、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土地供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省、市关于装配式建筑推进发展的工作要求,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中明确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土地取得单位严格按照贵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投资审批。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政府投资项目,在建筑节能审查环节增加装配式技术适用性研究,确定项目建造方式。对适用和应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

(三)规划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划管理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询关于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联办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及规模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实施比例等要求,自然和规划部门请建设单位在规划总平图上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实施比例及实施楼栋。

(四)建筑单体审查。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具体实施要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在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包含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由建筑单体第三方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及实施面积、装配率等指标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五)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送审资料应包含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建筑单体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复核相关指标,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合格书中应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装配率等指标。

(六)技术咨询。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可自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咨询指导。由住房和城乡部门组织贵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为项目实施及评价认定、论证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原则上所有获得省、市装配式建筑奖补资金及示范项目须委托贵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开展技术评价认定工作。同时,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须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

(七)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中,应把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列入工程概况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做好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对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负责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并组织参建各方对装配率等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复核。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做好进场材料质量把关及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制定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监管。

(八)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在竣工报告中注明装配式建筑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并经各方责任主体针对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落实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履行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由住建部门通报相关部门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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