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8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推广装配式建筑阶段相关企业的咨询问题,现就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地块挂牌出让文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x%的计算容积率面积,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各单体建筑面积之和,单体建筑面积为规划报建单体建筑地上部分计容建筑面积;
(二)计算容积率面积为规划报建整个地块的计容总建筑面积;
(三)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装配率不得低于50%,且已通过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
二、我市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限制性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主动实施装配式建筑且已享受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根据《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佛府办函〔2019〕8 号),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申报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评价,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评价意见书。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报告应反映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种类、装配率等基本信息,说明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并经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出具的监督报告应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根据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装配式建筑项目住宅标准层必须全装修验收,部分项目报建阶段未报建装修工程的,建议区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办相关程序,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装修工程资料。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全过程指导、管理和监督。
附件下载: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评价工作指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日
(联系人:陈世昌,联系电话:82284082)
(编辑:奚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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