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承诺。对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成交或划拨确认书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实施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时间和规模,承诺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分期建设的项目,须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
二、严格实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报备。建设单位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及时填写《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并持《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表》《装配率计算书》(预评价表和装配率计算书由设计单位编制,图审机构审查确认)和规划总平面图等材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确认。《确认表》是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三、严格重点建设环节监管
(一)施工图审查环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对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以及其他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文件要及时推送至潍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便主管部门监管。主管部门要对审查合格文件进行跟踪复核。
(二)工程施工环节
1.明确工作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定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完成部品部件及节点连接设计,满足生产和施工安装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的检查,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部品部件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2.强化日常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动态监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大日常巡查跟踪和重要施工节点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工程施工正负零、首个标准层、主体竣工、全装修等重要节点进行查验,要形成图片、图表、文字等现场检查记录,构建全过程、闭合式监管机制,确保各项装配式建筑指标落实落地。
3.严格实施惩戒。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未在首期项目中建设装配式建筑,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函告审批部门取消政策优惠、新闻媒体曝光、依法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建设单位组织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楼号、建筑面积、装配式技术体系、采用的部品部件、装配率等进行专篇说明,并注明各指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要求。未进行专篇说明的,竣工验收报告不予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复核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填写《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表》,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工作督导检查
(一)落实属地责任。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实行调度通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报表要求,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及时调度汇总各项工作情况,按时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市住建局将定期通报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
(三)强化督导评价。市住建局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下达工作督办单,跟踪督办。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内容,评价结果通报属地党委政府。
附件:
1.装配式建筑实施承诺书
2.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3.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确认表
4.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检查表
5.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表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2日
附件请识别二维码下载
(编辑:奚雅青)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