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估算和概算管理,提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切实提高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及有关要求,制订估算和概算建安工程费的控制指标,现就两个指标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估算及概算建安工程实行限额管理,根据项目和专业类别制订估算和概算建安工程指标,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二、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时,原则上不得突破对应估算和概算指标。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示须执行估算和概算控制指标,并要求在提交成果报告时对两个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说明。
四、市发改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审时,应对两个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审;中介单位在提交审核成果报告时,应结合评审意见对是否符合控制指标进行重点说明。对于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发改局原则上不予审批;如情况特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发改局初审,由业主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五、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指标对项目预算造价进行控制。
六、本估算及概算控制指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变动情况,原则上由市发改局每年度进行动态调整,适时发布。
七、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审批的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八、对不严格执行本意见的项目单位,将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市纪委监委。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已完成初步设计评审的项目,按以前有关规定执行。原《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安工程概算限额管理的指导意见》(嵊政办〔2017〕14号)同时废止。
十、本意见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涉装配式部分内容如下:
(编辑:奚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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