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沙区2021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开发区(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6号)以及《广州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2021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穗城建领办〔2021〕2号),进一步推动南沙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南沙区2021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经区城建工作推进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切实做好2021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请发改、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各部门在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许可及后续环节做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及推进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在每季度末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有关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土地出让和划拨情况、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前期及立项情况、新开工和新竣工项目情况等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南沙区2021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南沙区2021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6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明确2021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现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年度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的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加大力度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40%,城镇新竣工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达到95%以上;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全区年度新出让民用建筑用地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60%,政府投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具体任务
(一)稳步提高建筑节能低碳水平
一是配合实施建筑行业碳达峰行动。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策略,积极配合广州市开展建筑行业碳达峰行动;鼓励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逐步在明珠湾区起步区推进近零能耗、健康建筑、零碳建筑的示范建筑建成;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绿色科技住宅,增强绿色建筑可感知性,探索适宜地域特点的高品质建筑低碳化发展路径;推动高效新风系统在住宅、酒店、学校、医院建筑中应用,提升室内环境品质,逐步摆脱“回南天”对室内居住环境的影响。(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业园管理局、明珠湾管理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项目业主)
二是建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机制。贯彻实施《广州市南沙区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广州市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摸查工作,督促区内大型公共建筑业主按要求填报建筑基本信息,做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和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项目业主)
三是不断提高建筑能效水平。新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2021年2月1日起,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5-51-2020)进行设计建设。结合地域气候特点,推广建筑外遮阳、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等被动式节能技术;推广高效空调机房技术,鼓励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效空调机房标准设计建设。(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项目业主)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实施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模式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选取一个项目试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项目业主)
(二)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一是修编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意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修编南沙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指导意见(2021年版),明确新时期我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及任务目标等内容;配合市层面制定广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落实国家、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绿色建筑创建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开发区科技委办)
二是推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含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居住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应当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或以上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建设。(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相关项目业主)
结合我区发展情况,鼓励在明珠湾起步区和庆盛枢纽区块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集聚区建设,区域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有条件的项目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珠湾管理局、产业园管理局)
三是推进城市区域绿色化发展。落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要求,探索绿色城区高质量发展路径;开展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区域梳理储备,引导城市发展新区和重点功能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地区规划,积极做好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明珠湾管理局、产业园管理局)
充分对标国内和国际生态建设标准,加快深入推进横沥岛尖绿色生态示范工作。(牵头单位:明珠湾管理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促进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按照《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0-2025)》,在确保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指标的前提下,指导项目按照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建筑类型分类实施装配式建筑,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比例逐年提高,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40%,支持鼓励相关企业按规划布局在我区新建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明珠湾管理局、产业园管理局)
二是完善技术标准支撑。结合南沙区工程建设整体发展水平,编制并发布《南沙区装配式建筑实施导则》和《南沙区装配式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推广成熟可靠装配式建造技术,探索南沙特色装配式建筑发展路径。编制并发布《南沙区装配式建筑设计指南和审查要点》,引导项目一体化正向设计、工业化建造。(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开发区科技委办)
三是优化监管服务。在立项、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环节加强监管,建立装配式建筑日常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工程限期整改,整改落实到位前不得继续施工、暂停项目预售或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充分发挥南沙区建筑行业协会和广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专家的技术力量,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服务和指导。(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区质监站、区建筑行业协会)
四是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将政府投资的庆盛安置区项目创建为装配式示范项目,试点应用装配式建筑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并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装配式建筑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南。(牵头单位:产业园管理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国家级、省级等相关奖项申报,积极协助有条件申报住建部、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企业申报示范,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项目业主)
(四)广泛发动宣传和加强业务培训
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广泛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基本知识。安排专项经费,定期组织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的专题培训,做好政策咨询和大众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全区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建筑行业协会)
(五)强化监督考核
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根据2021年南沙区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装配式建筑年度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统计和协调,每季度末收集汇总有关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土地出让和划拨情况、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前期及立项情况、新开工和新竣工项目情况等信息,共同督导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区发改局)
二是进一步强化源头督导。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要求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在项目前期的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等方面落实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建设目标和要求,为项目后续实施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审批局)
三是进一步加强建设过程监管。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对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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