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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黑龙江发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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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要求,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经相关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并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6日

附件

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2021年8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规范引导,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前期工作、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

本导则由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邮编150010,联系电话:0451-84676024,电子邮箱:jzsj2020@126.com)。

1.总 则

1.1 为切实做好黑龙江省城镇老旧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以下简称:小区)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区域内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楼体。

1.3 小区改造技术工作除参考本导则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黑龙江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基础类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力争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改造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2.1 基础类。以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外墙保温及粉刷、屋面保温及防水、楼梯间粉刷及亮化、楼梯间窗更换,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照明、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2.2 完善类。以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小区绿化、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完善小区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桩、物流快递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居民专属部位的供热、供气、供水、排水、供电等管线和室外窗户的更换。

2.3 提升类。以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5G设施、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公共服务用房、应急避难场所,以及能够满足防灾防疫等应急设施。

3.前期工作

3.1 小区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和设施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广泛征询小区居民意见;根据评估和征询意见结果制定安全合理、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改造技术方案。

3.2 收集整理小区的原设计图纸,与现场进行核对,明确小区的现状及变化;没有原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小区,应对现场进行测量及踏查,明确各类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其他相关条件,并调查、收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3.3 应结合小区周边环境和居民、社区、物业等相关单位意见,合理确定小区内每栋建筑的改造内容和改造重点。

3.4 小区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小区用地规模、形成年代、改扩建情况、人口构成、建筑功能、历史文化资源、风貌特色、管理与服务水平等。

3.5 改造需求调查应包括现状居住满意度、建筑外墙和屋面存在问题及改造需求、建筑共用部位存在问题及改造需求、管线设施改造需求、公共设施配置需求、居民出资改造意愿、参与公共事务意愿、小区改造建议等。

3.6 场地调查应包括小区封闭情况、小区动静态交通情况、小区道路结构、场地竖向情况、小区管线情况、市政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情况、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绿化环境、消防及其他安全隐患等其他居民反映强烈的场区情况。

3.7 建筑调查应包括建筑数量、建成年代、使用年限、主要功能、建筑高度、建筑结构类型、抗震类别、外墙构造、既有维修改造情况、外墙节能情况、屋面保温防水构造、外门窗、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小区违章建筑情况、病害、危险品调查等,并收集调印设计竣工图档案。

3.8 当建筑物存在以下情形时,应由专业检测机构对建筑物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结构病害治理。

(1)建筑物接近、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2)建筑物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结构构件出现锈蚀、腐蚀、变形、裂缝、倾斜等其他与结构安全有关的损伤;

(3)建筑物存在私拆乱改等对原结构构件造成损伤的。

4.基础类改造

4.1 外墙保温及粉刷

4.1.1 外墙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区域风貌控制规划。小区位于城市重要道路或重点区域的,要结合城市设计要求,做到外立面色彩、造型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4.1.2 外墙节能改造宜统筹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节能改造应参考现行国家及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外保温系统。

(2)鼓励住户将外窗更换为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外窗,提高居住舒适度。

(3)已进行过节能改造的房屋,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应以维护维修为主,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实施外墙保温。

4.1.3 对沿街建筑物较完整的外墙饰面宜进行清洗或重新粉刷,并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结合小区文化建设,可在征得居民同意后,部分墙面采取喷绘的形式,营造小区活力和强化意识形态。对破损、陈旧、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应先进行基层处理或节能改造后,再进行饰面修补、粉刷。

4.1.4 雨水管、雨棚、散水等建筑构配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应进行修缮,使其满足建筑功能要求。

4.1.5 对有要求的建筑立面,设备平台位置等宜统一考虑不遮挡日照的装饰构件。对住户原有空调架等外挂设施进行检查,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取加强防护措施;进行外墙保温改造前,应对空调架等外挂设施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外墙保温的完整性。

4.1.6 建筑悬挂物处理应满足下列规定:

(1)居民自主搭建的建筑外部悬挂物等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的构件应予以拆除,并做好技术处理;

(2)违规悬挂物拆除后,建筑立面需要恢复的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与整体建筑立面效果做到整齐、协调、美观。

4.1.7 临街牌匾整治应满足下列规定:

牌匾的设置应尺度适宜,位置齐整、固定可靠,不得影响建筑的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

4.2 屋面保温及防水

4.2.1 屋面修缮应遵循“安全为主、因地制宜、防排结合、合理选材、综合治理”的原则。

4.2.2 修缮内容应包括屋面防水层、水落口、出屋面管道孔口修缮,女儿墙及伸缩缝裂缝维修、挑檐或造型等存在松散脱落隐患部位的处理等。

4.2.3 屋面改造时,防水层修缮应与节能改造同时进行,并应参考现行国家及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

4.2.4 屋面防雷及接地

(1)应对建筑物的原有防雷接闪器及引下线进行检查,当系统设施有锈蚀、破损、接触不良以及其他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时,应进行修复或替换。对未设置防雷的建筑,如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时,应补充增设。

(2)应对原有接地装置进行检测,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时,应补打或增设人工接地体。

(3)防雷和接地系统改造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

4.3 楼道公共部位整修

4.3.1 破旧、黑暗、杂乱的楼道应进行修缮、清理和粉刷,达到安全、明亮、整洁的标准,楼道内公共设施应能正常使用。

4.3.2 应修缮楼梯间、楼道的老旧内墙、顶棚、楼地面、踏步、踢脚。

4.3.3 楼道及室外公共走道护栏及扶手缺失、损坏及影响正常使用的,应进行整修且不应减小原有通道有效宽度。

4.3.4 楼道内采光窗缺少玻璃的,应配齐玻璃;缺扇、没有维修价值及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外窗,应进行整体更换。并应满足采光、通风、排烟等现行国家及黑龙江省规范规定。

4.3.5 楼道建筑入口门斗、雨棚、台阶、无障碍坡道等设施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进行修复。

4.3.6 楼道整修应与管线改造同步进行,综合考虑与管线改造需求有关的管井和设施布置位置,且不得影响楼梯疏散宽度。

4.4 给排水设施

4.4.1 给水设施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修复或更换:

(1)供水设施、管材材质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的;

(2)给水管道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阀门锈蚀、漏水;

(3)对给水入户装置至公共空间分户计量表之间老化、破损、跑漏严重的管道应予以更换。

4.4.2 维修清理二次供水设备,修补、改造、增设水池水箱,满足防水防漏要求、安全防护要求及用水卫生要求。有条件的小区,可更换为环保节能型全自动二次供水设备。改造后供水设施及管材材质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符合卫生标准的规定,保证水质安全、水压稳定及节能环保。

4.4.3 污水设施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改造或更换:

(1)排水系统雨污水管道错接、混接;

(2)对楼栋排水出户清扫口至排水检查井之间的管道腐蚀、破损严重的;

(3)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排水设施年久失修,出现严重的破损、沉降、渗漏、老化、积水及影响周围环境质量问题。

4.4.4 小区室外排水管道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室外污水排水干管管径不得小于200 mm。对于餐饮集中的小区,餐饮企业应增设隔油池,同时在设计时应适当加大排水管径和设计坡度。

4.4.5 改造后宜分别设置雨水和污水管道,实现雨污分流,同时设置雨水溢流及下渗设施。对于市政管网为分流制的小区,应分别设置雨水和污水管道。

4.4.6 雨水设施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改造:

(1)雨水管道排水能力不足,经修复或更换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应重新设计和改造;

(2)雨水管道、检查井、雨水篦等排水设施年久失修,出现严重的破损、沉降;

(3)对于埋深过深和过浅的管网,如条件允许,应予以调整;

(4)小区内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对于老的检查井应进行加固和防水处理,雨水口及检查井井盖材质采用球墨铸铁。

4.4.7 场地规模较小且无室外雨水系统的小区,可利用小区内道路找坡将雨水散排至市政道路,条件允许时可增设雨水系统。规模较大的小区能够实现表面径流排水,可不设置雨水系统。新建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不宜低于2年,哈尔滨不宜低于3年。

4.4.8 对楼栋住户内腐蚀、破损、跑漏严重的给排水设施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和住户意愿进行改造。

4.4.9尚未实现“一户一表,一户一阀”的住户,室内分户计量表或阀门应根据国家政策、技术标准、民意调查结果进行改造。

4.4.10 管线改造宜采用暗敷设或增设管井,不宜出现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改造后不应减少原有疏散宽度。

4.5 供电设施

4.5.1 供配电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对小区供电系统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对变压器低压侧至楼栋单元内集中电表箱表前部分的破损、老化电气线路,应予以更换。

(2)室外低压配电网改造应优先考虑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并满足《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相关规定。因条件限制,采用架空电缆敷设时,应由相关单位梳理归整,敷设路径应统一规划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室外配电箱锈损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更换、改造。计量表箱应采用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成套产品。

4.6 道路交通

4.6.1 小区道路改造时结合现有条件优化小区路网系统,宜打通断头路、瓶颈路,改善交通状况。小区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小区道路应能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

4.6.2 竖向设计应注意与周边环境协调及各道路间的衔接,避免出现积水点,对现有积水点,应通过竖向设计、布设雨水口等措施进行整改。

4.6.3 小区道路改造时应根据路面破损评定情况进行罩面、局部修补或翻建,小区道路结构根据地方市县情况而定,宜采用沥青路面,宅间路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宜采用透水性材料铺装。

4.6.4 车行道上各类检查井井盖应与路面平顺、稳固衔接,不得有异响;对井盖缺失、破损、井口下沉或凸起、井室损坏等情况,应进行整改,井盖应采用防盗、防坠落措施。

4.6.5 小区道路应完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消防通道、停车场、主要通道等场地应有明显引导标线、标识。

4.7 供气设施

4.7.1 小区未通管道燃气但具备条件的,应增设燃气管道。新增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4.7.2 小区燃气管道、管件、调压设施等有损坏、超期使用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管道、管件、调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已设置的调压箱、立管等未做保护措施的,应设置防冲撞栏等设施加以保护。

4.7.3 燃气管道增设或改造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经营单位实施。小区燃气改造应实现“一户一表”。

4.7.4 燃气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久性强、工艺先进的管材。明设的燃气管道应有明显标识,且美观、整齐,不影响通行。

4.7.5 小区内的小餐饮店、小副食品店等场所,满足油烟排放、产权明晰等条件的,可同步增设天然气管道系统。

4.8 供热设施

4.8.1 供热设施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1)供热设施、管材材质等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2)供热管道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阀门锈蚀、漏水;

(3)对供热入户检查井至公共空间分户计量表之间老化、破损、跑漏严重的管道应予以更换;

(4)对供热入户检查井至公共空间分户计量表之间保温层脱漏、破损的管道保温层应予以更换。

4.8.2尚未实现“一户一表,一户一阀”的住户,室内分户计量表或阀门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及国家政策进行改造。

4.8.3 改造后供热设施及管材材质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保证供热质量及节能环保。

4.9 小区照明

4.9.1小区建筑物公共照明改造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走廊、楼梯间、门厅及出入口等公共空间应设置公共照明。

(2)应对建筑物的原有公共照明灯具及线路进行检查,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对灯具及线路进行更换或补充。

(3)各场所照度、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4)照明灯具优先选用LED节能灯具,控制方式宜采用红外感应或声光控延时等自动控制装置。公共照明供电线路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电线、电缆。

4.9.2 小区庭院照明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设有庭院照明的小区,应对小区的路灯、庭院灯及其配电线路进行检查,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对灯具及线路进行更换或补充。

(2)未设置庭院照明的小区,应增设庭院照明。

(3)庭院照明宜采用LED光源。

(4)庭院照明的设置、防雷和接地、供配电与控制、电击防护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4.9.3 小区道路照明、草坪照明及公共空间照明宜采用太阳能路灯、风能路灯、LED节能灯。控制方式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4.10 消防救援及设施

4.10.1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门窗不应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确需设置,门窗应能从内部实现开启。

4.10.2 清理疏通小区消防车通道,通过调整现状绿化带、人行道来拓宽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不得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场地或道闸、隔离墩等障碍物。

4.10.3 应依托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增设微型消防站,合理划定最小灭火单元。规模较大的小区,应按照“一站多点”模式建站,在防火重点部位多点设置消防器材装备,满足快速处置要求。

4.10.4 应对消防设施进行排查及修缮。已设置消防设施的小区,应维护完善消防设施,确保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设置消防设施的小区,应与消防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论证,在现有条件基础上增设消防设施。

4.11 小区安防设施

4.11.1 小区门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应设置门禁系统。

(2)小区原设置的门禁系统,需要进行检查维护。有条件的小区可选用可视对讲,信号可接入物业管理中心。

(3)小区车辆出入口设置道闸管理系统。

4.11.2 小区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GA/T1400等相关标准要求。

(2)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路段等区域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机。

(3)已安装监控系统的小区应对现有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及维护。

4.12 小区通信设施

4.12.1 对小区庭院内有线电视、通讯电缆进行梳理,消防车道上方线缆高度应大于4米。

4.12.2 小区改造宜同步实施光纤到户通信系统,并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的规程要求。小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改造设计,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机构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4.12.3 小区通信网络应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及智慧住区应用需求,并预留新一代业务发展的容量,以满足小区未来网络升级及5G建设需求。

4.12.4 宜结合光纤入户改造,增加居民家庭适老、助老呼救系统。

4.13生活垃圾收集及公厕修建

4.13.1 小区环卫设施改造应布局合理,便于使用和清运。

4.13.2应按照《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的要求建设垃圾收集点,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及转运点,须实现垃圾分类堆放和处理。

4.13.3 应按照本地垃圾分类的要求配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配置垃圾分类告示牌。

4.13.4 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隐蔽处,且位置相对固定,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小区景观。

4.13.5 小区现有损坏破旧的公厕,应对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

4.13.6 对室内无卫生间的老旧小区,如已建有水冲公厕的,应进行提升改造;未建公厕的,宜结合场地条件,在公共区域增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公厕,设置地点应满足环境及景观的要求。

4.14 线缆梳理

4.14.1 应对楼道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违章敷设线路,进行有序梳理。

4.14.2 强弱电线缆应分开梳理,敷设在热镀锌金属槽盒内或管内,线路(回路)名称应标识清晰。

4.14.3 小区内所有架空线缆应通过暗敷、穿管、规整(入地)等方式进行有序梳理。

5.完善类改造

5.1 景观绿化

5.1.1 改造后绿地面积不宜减少。

5.1.2 整治现有绿地,清理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有绿化用地,保障绿化设施完善。可适量增加座椅、花架、廊架、景亭等景观小品。

5.1.3 小区宜根据现状条件,结合建筑采光、季节变化,优化绿地空间布局,合理调整、设置乔灌木配比和常绿植物比例,提升植物景观空间效果,改善居住环境。

(1)小区内古树名木,应建档挂牌。

(2)小区内原有树木和绿地,应尽量保留和利用。

(3)小区内裸露地应补植花草树木,新增绿地应选择易于养护的土著植物品种,整体植物配置风格应与原小区绿化相协调。

5.1.4 对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池、花坛、挡土墙等绿化设施,应进行加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5.1.5 道路消防改造时,占用绿地的区域,可在适宜的位置补建。

5.1.6 新增景观照明、立面照明宜结合室外景观改造、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进行,并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

5.2 加装电梯

5.2.1 未设置电梯的住宅,以业主自愿的方式,在不影响消防安全、日照、采光、通风、楼体安全的情况下,可考虑增设电梯,并符合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5.2.2 加装电梯改造时应遵循建筑功能和交通组织合理、结构安全、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

5.2.3 加装电梯应在满足严寒地区的气候条件下采取防寒保温措施、防水措施,不应降低既有建筑的节能效果。

5.2.4 电梯电源应以专用回路供电,并设置专用的计量装置。

5.2.5 加装电梯工程应满足《黑龙江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工程技术规程》DB23/T26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

5.3 无障碍及适老设施

5.3.1 老旧小区庭院无障碍改造应遵循安全便捷的原则。对小区庭院无障碍设施进行评估,对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改造。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宜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配建无障碍通道,包括无障碍坡道、盲道、轮椅坡道及缘石坡道等。

(1)小区组团绿地、中心广场等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应完善无障碍设施,增加无障碍坡道。

(2)小区车行道路及人行步道区域,应在适宜的位置设置缘石坡道。

(3)对原有建筑主体破损的无障碍设施进行修缮。

5.3.2 小区庭院改造宜完善无障碍标志标识系统,在建筑、道路、广场、景观小品等显著位置上安装无障碍标识。

5.3.3 小区应在公共区域的主要出入口、住宅出入口增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并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相关规定。

5.3.4 小区宜采用标牌、提示性照明、地面连续性导向以及特殊的标志标识等措施,增强各楼各户的可识别性。

5.3.5 适老性社区向智能化转变。可结合光纤入户工程实施,增加居民家庭老年人助老呼救等系统。

5.3.6 多层住宅可增设电梯或配置爬楼辅具,安装楼道扶手或在楼层间安装挂壁式休息椅,楼梯踏步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蓄光标识等。

5.3.7 以业主自愿的方式,在不影响原楼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前提下,可对居民户内走道、卫生间等进行无障碍改造。

5.4 停车库(场)

5.4.1 结合小区道路交通条件,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增设交通标志,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停车需求。对用地紧张的小区可考虑建设立体停车场。

5.4.2 宜利用架空层、半地下空间、优化地面车位布局等多种方式增建机械车库,缓解居民的停车需求。通过绿化占补平衡,改造绿地用于增加停车位。

5.4.3 增设停车设施时,要保证居住小区内整体的交通组织合理有序,并应满足消防条件,不得影响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要求,新增车位与住宅楼及小区配套生活用房保持合理距离,以免产生噪音、尾气等影响。

5.4.4 引入智慧停车系统,通过积极与周边企事业单位共享停车位等方式,实行错时停车,强化停车管理。

5.5 电动助力车及汽车充电桩

结合实际条件,需在集中区域配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小区。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实际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方案,电源应以专用回路供电,并设置专用的计量装置。接入方案应符合当地供电技术规程要求。

5.6 文化休闲设施

5.6.1 应在完成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的前提下,进一步打造内涵丰富、各具特色的小区风貌。

5.6.2 小区内如有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环境等要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

5.6.3 小区改造应延续街区特色,注意挖掘街区的历史文化、地域特点、小区风格、文化共识等元素,结合城市风貌、建筑类别等基础条件,打造独特的街区文化。

5.6.4 应结合小区出入口、围墙、景观构筑物等对小区标识进行改造和提升,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做到简洁美观、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5.6.5 有条件的小区,宜通过增设体现小区历史文化特色的亭廊、景观墙、雕塑等景观构筑物,增强小区文化特色和可识别性,提升居民归属感。

5.6.6 设置布局合理的园林小品,有条件的小区宜改造或适当增设廊架、景亭、座椅等设施,材料选择应耐久适用,并在色彩、设计形式上与小区的整体风格相呼应。

5.7 体育健身设施

5.7.1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适当增设室外健身设施和公共活动场地,以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

5.7.2 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应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排水通畅。场地铺装材料的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防滑等级及防滑性能指标应满足严寒地区的特殊要求。

5.7.3 室外健身设施的设置、建设安装与管理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7.4 应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根据小区不同年龄层次人群的需求,合理配置健身娱乐设施,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需求。

5.7.5 有条件的小区可结合小区道路设置健身步道,并用颜色醒目的透水材料加以区别。

5.8 其他设施

5.8.1 小区适当位置设置物流快递箱、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居民专属部位的供热、供气、供水、排水、供电等管线和室外窗户的更换。

5.8.2 增设总平面示意图、社区引导牌、道路引导指示牌、安全警示牌、楼栋单元号、文化宣传栏等设施。

6.提升类改造

6.1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6.1.1结合小区规模及小区实际情况,通过改造增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5G设施、助餐、家政、便民市场、便利店、公共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服务场所,增强小区服务功能,改善提升住宅小区的文化氛围和文化气息。

6.1.2养老、托幼设施改造应遵循易识别、易到达、无障碍、保安全的原则。如增设养老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设置。

6.1.3有条件的小区可在靠近出口道路与城市道路接口处建设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提供邮政、快件收寄、投递及其他便民服务。

6.1.4在小区主出入口位置预留公共卫生需要的红外体温检测系统设备位置和通道场地,预留应急避难场所,以及满足防灾防疫要求。

6.2 智慧化改造

6.2.1健全周边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完善智慧社区建设。

6.2.2建立或引进成熟的智慧小区信息化平台,将与小区有关的政府职能、物业管理、业主服务、社会服务资源、区域经济信息通过平台融为一体,进行全方位整合和充分利用。 建立“人、车、物、事”的信息资源库及立体动态的关系数据库,为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撑,并进一步实现公共服务平台的联动。

6.2.3推广智能安保智能垃圾分类回收、智慧停车、智能灯杆等智能化系统,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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