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关于加快落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的意见》(豫建行规〔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 50%,下同)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 30%以上,到 2025 年达到 5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设任务
(一)市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和临颍县为重点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比不得低于总体目标;临颍县在不低于总体目标基础上,应参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相关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政策。舞阳县参照本文件要求及相关政策制定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政策。
(二)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市政公用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三)市区重点推进区域总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应达到 30%以上,到 2025年达到 50%以上;总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四)市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其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采用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以下简称"三板"),单体建筑中"三板"应用总比例不低于70%,计算方法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漯建建〔2019〕24号)文件(附件∶单体建筑中"三板"应用总比例计算方法)执行。
(五)装配式建筑外墙应优先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或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自保温技术墙体。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非控制范围
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一)高度 100米以上(不含 100米)的建筑。
(二)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
(三)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 10%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
(四)经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因特殊功能、技术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
(五)已经纳入我市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已经列入我市"两改"、"棚改"并已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不再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
(六)对整体项目用地已经取得部分土地手续,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中,没有约定建设装配式建筑的,剩余用地可不再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已有约定建设装配式建筑的,剩余用地延续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程序
(一)土地出让或划拨。所有新建项目在土地供应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供地方案、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按照本文件执行。单位选址建设项目和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凭相关批准文件,征询漯河市建筑业发展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配办")关于装配式建筑控制指标的意见,市装配办按有关规定出具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及具体控制指标要求的书面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设计文件及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明确各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装配率、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提供装配式建筑评价表和装配率计算书、"三板"应用总比例计算书(非装配式建筑项目)。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装配式技术方案、装配率计算书和装配式建筑评价表、"三板"应用总比例计算书等相关技术指标和信息,审查合格后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项目涉及装配式建筑技术项调整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对照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等级要求,重新对装配率进行复核,变更不得降低装配率,并需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涉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幢号)、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所采用的装配式结构体系、装配率等信息进行复核。未达到本文中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或超过容积率奖励指标的新建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项目评审评价。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依据《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由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政策支持
(一)落实环保支持,实施差异化管理。研究制定积极的扬尘管控政策,实施分类施策、差异化管理。对获批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满足全封闭作业等达标条件,在同行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绿色环保引领企业,享受相关激励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下,可根据需要继续作业,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室外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落实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拓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范围,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农房建设,各县区、功能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农村地区集中连片装配式农房项目的奖补政策。通过评价的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可享受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叠加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落实招标支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国有投资或主导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规定设计施工可不进行招标。
推行工程总承包(EPC)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四)落实引导政策,加快推进发展。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对装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增加的外墙保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政府投资或主导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等绿色建造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绿色创新奖等奖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落实交通保障,支持大件运输。全力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载车辆的运输,积极配合运输超大、超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载车辆依法依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可设置专用申请通道快速处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
(六)落实人才培养,强化队伍建设。依托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和远大天成产业基地,校企合作开发培训内容、建设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开展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装配式建筑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质量安全。制定完善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政策,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生产企业应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监理及建设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动态考核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加强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要点,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土地出让中确定的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八)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装配式建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把控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装配式建筑完成情况已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中,各相关市直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工作考核,定期督导指导,推进目标完成;市装配办将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财政、金融、税收、规划审批、土地审批、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等支持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市装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新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漯建建〔2019〕2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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