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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黑龙江哈尔滨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评价指标和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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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评价指标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 14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6 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效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一步明确事项

(一)实施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政府投资建筑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部分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比例不低于 20%,至 2025 年年度增长比例不低于 5%;鼓励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含丙类)工业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以上项目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低于 5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低于 1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不作装配式建筑要求。

(二)评价指标。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 41%;当采用钢结构和木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作具体要求。我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按照《黑龙江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执行。对特殊类建筑以及确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完成前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认定项目确实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可以适当降低装配率要求。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装配式建筑用地、规划各环节落实。本通知明确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将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装配率要求在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中。

(二)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或基地建设,促进产能合理布局,保障产能供需平衡。

(三)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的通知》(哈住建发〔2020〕299 号),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从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按规定实施。

(四)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统计报表制度,及时统计和通报装配式建筑在土地、规划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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