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9日
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依据省住建厅等17个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合肥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合政办〔2020〕21号)等文件,围绕“十四五”末建筑业总产值过万亿目标,制定以下九条政策。
一、优化招标投标方式。落实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评定分离”。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环节运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优化评审程序和方法,杜绝异常低价中标。(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入统且建筑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建筑业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投资额(营业收入)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出台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新引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参照对我市贡献给予连续3年每年5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等次奖励,资金兑现与考核结果挂钩。对新引进的建筑业总部企业,优先保障总部办公、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对新引进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申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建筑,鼓励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建设方对承建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不低于工程竣工结算价1.5%、1.0%和0.8%(轨道交通工程可依据合同额适当降低)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其他投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依托市“政信贷”融资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持续提升建筑业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境内外上市,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相关条款予以奖补扶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在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时,建设单位可同意变更工程款监管账户,并配合出具相关应收账款确认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出台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办法,建立建设工程人工及主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机制。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可调价差人工、材料范围、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等内容。(市城乡建设局、市公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在大型公共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推广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项目招标等环节应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合理安排专项费用。组织实施市级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完成单位予以信用激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产业人才队伍。对建筑业企业组织的新录用员工培训,培训合格后,按人均1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根据职工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数分别按15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转岗转业的企业,培训合格后,按人均12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认定为中、初级职称。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立1+X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站点。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计算税前扣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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