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十一条措施》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为期一个月。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修改意见请发至1352056924@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现结合达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从2021至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要分别达到20%、30%、35%、40%、45%及以上,单体建筑装配率分别达到30%、35%、40%、45%、50%及以上。
第二条 从2021年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年底列出次年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使用装配式建筑的土地出让计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装配率,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从2021年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年底根据次年全市新开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国有平台公司建设项目)清单,明确装配式项目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装配率,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单体建筑装配率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发改改革部门不予批复概算,财政部门不批复招标控制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挂网招标。
第四条 对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单体建筑装配率未达到要求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及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在审定容积率时,对使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社会投资项目,其使用装配式建筑的墙体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最高标准不超过计容总面积的3%。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其余部分可在1年内全部缴清。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本地建筑企业投标。
第七条 凡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住宅的购房人,按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在现有基础上上浮20%。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的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减半。项目建设达到正负零以上,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30%以上,可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第九条 财政资金对装配式关键技术攻关以及研发、转化并投产的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级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50万奖励,获得省级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20万的奖励。
第十条 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及钢构件等部品部件的大型货运车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道路超限运输许可和交通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优先对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贷款支持。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对装配式生产、研发和施工企业给予信用类综合授信支持,原则上执行市场定价利率,最高可在现有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购房人,最高可在现有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
本通知中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均为税后金额。主城三区由市、区各承担50%,其他县(市)由县(市)自行承担。涉及同类或多项奖扶政策的,奖补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未提及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奖励或补助申报程序另行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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