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金融支持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银保监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32号)、《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持续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加大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着力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有效途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强化金融保障,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体系,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引领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完善标准体系,结合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实际,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评估、施工、监理、运营等阶段,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的产品与服务。
——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以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获取绿色金融支持为目标,培育引进装配式建筑市场主体,分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薄弱环节,补齐发展短板,推进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制定实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推动BIM技术和工程总承包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的推广应用,引导规范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内生动力。
——坚持统一规范与特色创新相结合。在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度、金融统计制度、绿色信贷指引等国家规范框架下,结合地方实际,探索推进装配式建筑落地的有效方法和金融保障的管用措施。
(三)工作目标。以装配式建筑助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为动力,探索形成特色鲜明,具有代表性和地方特色的装配式建筑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模式和成功经验。积极培育产业基地,为发展装配式建筑提供技术支撑。建设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方法与路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范围。一是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的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地下管廊、城市桥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公交站台等新建项目;二是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的装配式建筑;三是乡村轻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四是装配式抗震加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五是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六是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加工、施工安装、后期运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二)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各地应对纳入金融支持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摸底,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及《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在2021年底前建立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装配式建筑项目库,并将项目信息同步到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手续,为争取金融支持提供依据。
(三)规范项目审核流程。在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的基础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对列入项目库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逐一审核,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装配式建筑相关项目。
(四)健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建立装配式建筑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防控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全面排查装配式建筑在投资、市场需求、项目设计、现场施工、履约、交付、达标及后期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完善防控制度措施,规范业务管理程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全过程监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科学防控、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向装配式建筑项目倾斜配置系统内信贷资源,适当提高信贷的风险容忍度。
(五)规范项目实施。列入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绿色金融支持相关工作。
(六)创新装配式建筑监管评价体系。积极构建信息披露、失信惩戒、监管约束“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将装配式建筑市场主体纳入建筑业和金融业诚信监督范围。强化装配式建筑市场监管,实现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评估、施工、监理、运营等全过程监管。
(七)创新装配式建筑金融供给模式。针对装配式建筑特点,创新开发贷款和绿色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模式。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创新家庭屋顶光伏改造融资产品,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居民住宅领域的应用。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并购贷款业务,支持装配式建筑建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大力发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满足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以用能权或碳排放权为基础的金融产品。
(八)拓宽装配式建筑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建材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支持装配式建筑建材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及通过交易所市场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改善企业流动性状况。建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向装配式建筑领域重点项目。
(九)探索装配式建筑金融服务。依托装配式建筑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降低财务成本。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支持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银保监局,证监局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注重创新引领。强化融合创新的导向,注重金融与绿色生活、生态建设等融合互动。依托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高校等科研单位和智力资源,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路径与方式,积极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全区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自治区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对各地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推进及装配式建筑推广情况进行评价。严厉查处以装配式建筑名义骗取、套取金融支持政策的行为,规范装配式建筑融资行为。
(四)加强舆论引导。积极搭建绿色金融与装配式建筑相融合的交流、研讨以及成果展示等载体,加强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产品、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大力普及绿色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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