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结合郑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发展实际,制定了《郑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7日
郑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产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具备从事装配式建筑技术力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产业基地,以及整体厨卫、教育培训、技术检测、建筑设计等相关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郑州市建筑节能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装配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郑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1)混凝土结构基地:应拥有2条以上全自动流水生产线、规划不低于4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2)钢结构基地:应具备满足100万平方米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年生产能力;
(3)木结构基地:应具备满足5万平方米装配式现代木结构建筑年生产能力;
(4)整体厨卫基地:应具备整体厨卫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少于3万套;
(5)教育培训基地:应具备相关办学资质,装配式建筑主要工种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场地齐全,设施完备,具备装配式建筑培训专业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科学先进,贴近我市装配式发展实际;
(6)技术检测基地:应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熟悉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拥有装配式建筑检测相关设备和场地,管理规范,拥有良好的业绩支撑和市场信誉;
(7)建筑设计基地:应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熟悉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经验,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拥有良好的业绩支撑和市场信誉;
3.具有较强的深入设计、系列开发、市场开拓与集约化供应的能力,生产、检测设备配套齐全,工艺先进,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基地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厂房建筑面积和成品存放场地均不少于2万平方米,实验室工作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利用基于BIM技术的质量管理平台,通过二维码或无线射频(RFID)芯片等可靠识别与管理技术,实现构件生产、检验、入库、装车运输等阶段对预制构件的信息化管理;按时上报台账信息,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5.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自主研发或引进完善技术生产的产品成熟可靠,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要求,市场信誉良好;
6.具有与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建立原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室,试验室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综合实力较强,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好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经营业绩。
第五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装配式建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装配式建筑管理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情况,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节能装配中心。
第六条 申请产业基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郑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立项(备案)相关资料;
3.郑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和发布
第七条 市节能装配中心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郑州市装配式建筑评审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应客观、公正进行评审,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年生产能力、厂房、设备、成品存放场地、实验检测等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综合实力;产业基地发展规划、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示范作用等。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产业基地将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市节能装配中心认定后发布名单;认定有效期为3年,届满前3个月由产业基地提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装配式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能装配中心对各产业基地进行督导巡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节能装配中心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停工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发生违法、违规或重大事故的;
2.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3.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产业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部品部件的质量;健全服务体系,做好部品部件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企业的良好信誉。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四条 通过本级评审的产业基地可享受郑州市相关优惠政策,并可推荐享受国家及河南省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装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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