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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年均70万m²装配式,浙江海盐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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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海盐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盐政办发〔202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打造一批“七彩工地”项目品牌,推动建筑企业强基固本,促进建筑行业创新赋能、转型升级,取得科技和管理新突破、绿色智造新进步、质量安全保障新机制、行业治理能力新提升、产业发展新优势,有效提升建筑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壮大产业规模。到2025年末全县建筑业施工产值力争达到100亿元,全县建筑业增加值实现40亿元以上,力争增加值占GDP比重在5%以上,上交税金按年增速7%计,十四五期间力争上交税金35亿元以上。

——增强企业实力。培育年产值超50亿元企业1家、超10亿元企业2家、超5亿元企业5家。新增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数2家以上。

——推进绿色建筑。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十四五期间年均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7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5年末,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

——推广智慧管理。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累计创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家,监管项目运用“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覆盖率100%。

——保障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95%以上,争创省级优质工程奖2项,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4项,市级优质工程奖15项,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40项,县级“七彩工地”100个,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率控制在市、县规定范围内,坚决遏制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强做精。大力扶持高资质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民营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更富品牌影响力的建筑总承包企业。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鼓励建筑企业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全过程生产要素管理。鼓励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和总承包企业强强联合,在创优夺杯中发挥特长。充分发挥“建筑产业联盟”作用,每年组织现场会、产品推介会等交流活动,加大名优建材产品推广使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质量奖”“文明单位”等荣誉评选。每年评选建筑业1-2家龙头企业、5-10家骨干企业、若干名优秀企业家,由县政府发文表彰。(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2.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大力推行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标准化。建立质量责任标志制度,探索建立区域质量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3.支持本县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搭建市场开拓、创新研发、财政支持、人才利用、综合信息、融资等服务平台,为全县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县外取得的荣誉和业绩,经主管部门审核或在必要情况下经涉及部门联审后,在奖励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同等适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数据办、县税务局、人行海盐支行)

(二)支持企业创新转型

1.鼓励企业推进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向建材、装修、租赁、建筑工业化集成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向交通、水利等专业领域拓展,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实施“多元化”发展。支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向建筑工业化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企业积极向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建筑师等工程咨询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2.推行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项目中,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鼓励民营建设项目采用EPC、DB等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数据办、各镇(街道)、政府投资平台]

3.强化行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培育。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适应转型发展的人才机制,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建筑产业工人培育试点工作,鼓励建筑类职业院校、建筑业企业、专业培训机构、人员实训基地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培训,发挥行业协会与龙头企业的特色与优势,创新培训方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逐步造就一支就业高效、流动有序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责任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4.推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发展。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落实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建民用项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应提高绿色标准要求,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创建高星级绿色示范项目。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探索发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充分利用“建筑产业联盟”平台推广运用整体厨房、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推动装配化装修与装配式建筑的深度融合。(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5.推进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运用。加快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推动实现设计、模拟、采购、生产、建造、交付、物流、运维等阶段的信息交互和共享。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基于BIM等技术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智能建造全过程质量监管。鼓励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取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研发和创新,参加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制定;开展新型建造方式示范应用,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行业发展环境

1.加大县外优质企业引进力度。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吸引央企、国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来盐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加强我县国资企业与央企、国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的合作,推动高资质大型建筑业企业与信用良好的本地中小建筑业企业加强合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各镇(街道)]

2.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政策。理顺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探索远程异地评标。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推行评标定标分离,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明确创优夺杯要求。规范小型工程发包程序,允许小型工程邀请招标,加强全过程管理,实行标后履约评价,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政务数据办、各镇(街道)]

3.优化发展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扎实做好施工图批后审查、联合验收等工作,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快速审批和批管分离,推动审批服务提速增效。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消除不合理低价和工程款拖欠问题。对建安工程费用5000万元及以上、且工期18个月及以上的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工程,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工程项目积极引导实施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确认已完成合格工程的价款结算,及时准确反映投资情况,提升结算效率,减少结算纠纷。鼓励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结算。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推动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机制相结合,全力破解“结算难”问题。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应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人行海盐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

4.加大保证金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保函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对农民工工资管控较好的企业,在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前提下,可申请部分项目适当降低拨付比例,并视专户剩余资金情况动态灵活调整比例。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和银企合作,拓展我县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利率优惠、质押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人行海盐支行)

(四)支持行业能力提升

1.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健全以建筑业智慧监管云平台为依托的智慧化监管和服务体系,构建全流程智能监管应用场景。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从业行为的动态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企业及个人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开展建筑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合同履约评价,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加强市场长效治理,加大信用运用,实现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相关联。(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政务数据办)

2.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以红色党建工地、金色质量工地、黄色安全工地、绿色生态工地、蓝色建筑经济工地、橙色活力文化工地、青色廉洁工地创建为内涵,打造一批海盐“七彩工地”项目品牌。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服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技术资料造假等行为。对质量投诉较多且认定属实的在建工程、已交付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从严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工程质量与预售许可联动机制。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事故企业和人员责任。(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

3.强化风险防控。加快推进以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防护定型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遏重大”防范措施,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实行差异化、分级管控,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倒逼安全责任落实。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保险+服务”体系,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海盐县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政务数据办、县税务局、人行海盐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等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完善推进各项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我县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政策保障

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人行海盐支行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创新还款方式。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要推进保险机构与建筑业企业深度对接,开发相适应的保险产品,争取在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管控、工程质量通病缺陷预防等方面取得突破。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县税务局要对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落实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司法服务保障。县司法局要牵头建立涵盖公、检、法等机关的建筑业企业法律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业发展的行业指导和行业管理,定期选树典型、激励先进,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指导。

(三)强化协作保障

实施扶持政策奖励联审制度。推进各政府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和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不断完善服务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建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相关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重点工作开展督查与考核,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扎实落地。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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