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落实主管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强化装配式建筑有关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允许项目统筹建设,充分发挥规模化优势,结合工作推进市级,明确项目免建条件。
其中明确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装配率,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重新申请专家评审会复核装配率。
如项目却有特殊情况,不适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可申请免建装配式建筑。符合七种要求的新建项目可不做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自愿建设且复核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只建设一栋建筑的。2、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3、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站、配套设施用房、门卫房等,此类建(构)筑物不作为核定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的基数。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5、工业用地上的工业建筑、6、由于造型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等技术原因,经专家论证,认为不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7、其他符合我市政策文件规定可以免建装配式建筑的和不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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