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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湖北│关于在荆门市中心城区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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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荆门市中心城区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建造水平,经研究决定,在荆门市中心城区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装配式建筑前期策划与管理

自2022年2月1日起,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对荆门市中心城区三环线内及漳河新区爱飞客镇范围内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和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等下达《关于执行装配式建筑告知函》。建设单位在招标(含EPC总承包)或者委托装配式建筑工程策划、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时,应当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和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有关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要求,在招投标文件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示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及荆门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图审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质函〔2016〕287号)等文件对项目的装配式建筑设计进行审查。

装配式建筑工程在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前,市住建局将现场查看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率计算书等资料,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对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改正。

二、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巡查

市住建局将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工后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装配式建筑巡查工作方案,定期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装配率等指标不得降低。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三、实行装配式建筑竣工评价

装配式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竣工验收制度,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落实情况及相关指标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一并验收。竣工验收后,市住建局将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等有关标准规范及荆门市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竣工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市住建局相关工作职责由荆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荆门市中心城区三环线及漳河新区爱飞客镇以外区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住建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钟祥市、京山市、沙洋县住建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实际发展情况,参照本通知出台相关管理措施。

(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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