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施“强省会”行动,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草拟了《贵阳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
1.电子邮箱:1287108785@qq.com
2.电话:0851-85813947
3.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东路Soho公寓G座14楼
附件:贵阳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7日
附件:
关于贵阳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12号),结合贵阳市实施“强省会”行动,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为指引,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技术创新、发挥特色,加快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成为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的排头兵、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的火车头、西南地区更具影响力的重要增长极,奋力谱写新时代“强省会”新篇章。
(二)建设任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市新建建筑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项目)分类别、分阶段实施装配式建筑,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有装配式建筑要求执行,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均应满足要求。
1.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新建建筑项目,以及新建标准化厂房、新建保障性住房、新建停车楼,全部按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建造;
2.社会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2022年-2025年实施装配式建筑比例分别不低于40%、60%、70%、80%;
3.积极推动工业化预制构件产品在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有条件的市政工程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4.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设备用房(垃圾房、配电房等);因抗震、特殊用途、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由贵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紧紧围绕“一个高于,五个走前列、做表率”的奋斗目标,结合“一圈、两场、三改”建设,在每年度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新建项目、标准化厂房、新建停车楼、保障性住房、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中,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按照工业化、绿色化、智慧化的新型建造方式,重点打造一批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完善产业链条。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支持填补生产空白的产业落地建设,重点推进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机电管线集成、工业化装修、配件及模具生产等相关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实施优势产业补链强链工程,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全产 业链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及定位,积极扶持和引导装配式生产企业合理布局,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为龙头,吸引上下游产业就近落户,打造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园区。(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省、行业已颁布实施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争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协助地方标准的制定。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发展需要,编制相关标准化推荐图集、技术导则、施工工法、技术标准、指南等。因地制宜选择安全、经济、适用、稳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优先选用预制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等成熟的产业化技术产品以及高精度模板等施工工艺,逐步推动预制竖向构件、预制外围护墙等技术产品的运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广标准集成设计。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设计对建筑结构、设备管线、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修装饰等环节统筹,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产和施工安装的可行性和易操作性,确保设计构造、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推广模数化、标准化、通用化、信息化的设计方式,提高标准化部品部件的运用比例。推行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集成运用,实现数据的有效传递和实时共享。落实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设计人员主导作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高装配施工水平。积极引导施工企业建立规范化、精细化的施工管理制度,推行标准化施工、协同施工和绿色施工,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施工工法和技术措施,吊装、支撑、校正、灌浆、安全防护、质量检验等成套技术和设备机具,推动组织管理模式和技能队伍的转变,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质量和整体安全性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广建筑全装修。全面推行建筑全装修,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实行装饰装修与土建协同设计、施工,推动传统装修企业转型,开展一站式、菜单式服务,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积极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动装修集成化、部品化,促进设备管线集成技术及一体式隔墙、一体式地板、整体式吊顶、集成式厨卫、智能家居等产品、材料的综合应用,进一步减少现场湿作业,提升装修品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国有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应率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健全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现设计、生产、采购及施工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有条件的设计、生产和施工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与施工现场抽检。搭建行业大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建立工程质量追溯制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破现行技术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采取专项技术论证的方式确定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优化制度流程管理。优化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的全过程管理流程,做好土地供应源头管理,确保全市范围以划拨、招拍挂、协议出让及转让方式新取得土地的项目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条件,实行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着重抓好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项目立项、建筑单体复核、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强化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人才队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院校开设相关课程,多层次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实训基地,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队伍。鼓励创建产业推进协会或产业联盟,加强企业行业自律管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财政支持。对国家、省级、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积极申报上级奖补资金和专项资金并由市、区(县、市)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财政奖励资金。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园区、企业、项目,按程序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行业扶持。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或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监管资金可凭已施工或生产完成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量印证资料,以及生产供应链企业的相关收付款凭证,予以报账核拨等额监管资金。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参与评奖评优。在指导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考虑装配式建筑当期增量成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行面积奖励。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实行面积奖励并细化具体措施,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税费优惠。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其采用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基地和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给予支持,在贷款受理、审批及发放等环节优先予以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科技扶持。科技部门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从科技计划中安排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施工工法等技术研究。落实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研究工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工作机制。贵阳市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区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部门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对照职责分工细化完善具体措施。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及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级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咨询评价;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明确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实施楼栋、装配率等内容;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按要求完成指标复核及技术审查,组织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在项目立项、可研、初设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设要求,将装配式建筑涉及投资纳入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建筑项目,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提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设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在规划总平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分别备注奖励面积,并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阶段加强管理。
4.投资促进部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装配式建筑生产空白的产业落地建设。
5.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优化新型建材产业空间布局,打造装配式建筑特色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园区。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7.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装配式部品部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开设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办理流程,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三)强化管理考核。对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回支持政策并进行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将装配式建筑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及强省会考核内容,由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督办督查局配合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深化宣传引导。各区(县、市、开发区)政府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通过媒体宣传、召开项目现场观摩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提高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各方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氛围。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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