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嘉兴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培育现代建筑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宁建筑业实际,特制定《关于推进海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关于推进海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9日
联 系 人:王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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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推进海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关于推进海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海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产业发展和企业发展齐头并进,绿色智造取得显著成果,科技和管理创新实现新突破,质量安全保障形成新机制,行业治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一)产业规模大拓展。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GDP)比重保持5.5%以上。
(二)企业实力稳增强。新增建筑业综合资质企业1家、专业甲级资质企业2家,年产值超200亿元建筑业企业1家、70~100亿元建筑业企业1家、30~50亿元建筑业企业2家。
(三)绿色建筑强推进。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40%以上,打造一批绿色节能环保的星级示范工程项目。
(四)创新能力显提升。建立较为成熟的数字化建设和管理体系,BIM技术等得到广泛运用,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新增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家以上。
(五)质量安全实保障。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得到强化、履职能力显著增强,工程质量责任、风险防控和整体智治标准化建设得到全面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
1.扶强扶优扶专建筑业企业。支持资质以上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更富品牌影响力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持专业型企业走“专精特”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承包企业。对资质升级、创优夺杯、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和总承包企业强强联合,在创优夺杯中发挥特长。实施企业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政策支持、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大力支持“走出去”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优本地的同时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拓展市外、省外乃至境外市场,根据市外业务对本地税收贡献度给予奖励。对主营业务市外占比达到50%以上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招投标、信贷融资等方面优先给予考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政务数据办、市税务局、人行海宁市支行)
3.加大市外优质企业引进力度。积极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子公司。对在我市落户的甲级及以上企业给予奖励,在土地指标、土地价格方面给予优惠,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转型升级推进绿建进程
4.鼓励企业资本运作推进转型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挂牌上市等方式应优化产业和股权结构,扩大经营范围。对挂牌上市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对从市外并购重组回市内的高等级资质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向建筑工业化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鼓励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企业积极向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
5.推行政府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新模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先行实施高星级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率先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全面推行评标定标分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数据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平台)
6.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优化完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提升绿色建筑品质,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创建高星级绿色示范项目。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项目落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提升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推广运用整体厨房、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鼓励企业开发研制配套成品。(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科创兴才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7.推进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运用。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嘉兴市级、浙江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对获认定各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推进BIM技术与项目管理的全面融合。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推动数字化建设在企业现代化管理和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维等各个环节的运用。(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8.强化行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培育。完善行业人才招引和培育机制,鼓励企业招聘引进管理型、专业型、创新型高等级人才,自主培育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优秀注册执业人员、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高学历和高职称人才,按市相关人才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加强校企、政校合作,发挥本地院校的办学优势,实施定向培养与输送。开展建筑产业工人培育试点工作,利用院校和龙头企业资源,建立职业教育与技能实操共融互惠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实现教育培训、实操训练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四)优化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9.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工程保证金制度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保函制度,民间投资项目加快推广进程。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消除不合理低价和工程款拖欠问题。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预防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项目清欠力度,优化审计结算程序,缩短审计结算周期,坚决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人行海宁市支行、嘉兴银保监海宁监管组)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提高授信额度。探索建立工程款帐户托管贷款、应收账款确权制度等新融贷模式,允许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住建局、人行海宁市支行)
(五)全面监管提高行业智治水平
11.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从业行为的动态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务数据办)
12.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深入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在建筑材料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控制等过程中推行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探索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加快构建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加强勘察、设计、监理及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溯制度,提高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银保监海宁监管组)
13.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加快风险防控标准化,推进以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防护定型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遏制重大事故防范措施,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倒逼安全责任落实。健全以建筑业智慧云平台为依托的智慧化监管和服务体系,构建全流程智能监管应用场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银保监海宁监管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海宁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完善推进各项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我市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政策保障。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定期选树典型、激励先进,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各镇(街道、发展平台)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对注册所在地按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各镇(发展平台)项目建设(市级及以上投资项目除外)中本地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对项目所在地按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各镇(街道、发展平台)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地建筑企业承建缴纳的所得税,对项目所在地按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强化司法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协同检察院、法院等机关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加大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调处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四)强化工作保障。推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和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不断完善服务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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