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 202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建设为原则,以深化建筑业综合改革为主线,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建筑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彰显,建筑产业实现工业化升级,工程建设水平和品质稳步提升,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全市建筑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建筑业总产值达30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 GDP比重达 5.5%,培育施工综合资质企业不少于 3家,年产值超过 100亿元的企业不少于 2家,超过 50亿元的企业不少于 5家,超过 30亿元的企业不少于 8家。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1.优化建筑产业结构。积极扶持企业申报高等级资质,努力增加我市施工综合资质和甲级资质企业数量。引导我市市政企业不断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高等级资质企业。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组建我市市政、交通和房建领域特大型建筑龙头企业,引领我市建筑业发展。重点引进外省市大型建筑业企业、上市企业到无锡落户,推动央企在无锡设立区域总部或成立子公司,带动本地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更新专项行动等重大项目建设。每年市、区各建设平台和重大投资项目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项目或标段鼓励信用好、实力强的骨干企业独立或以 “联合体 ”方式参与竞标。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兼收并购、向上下游拓展和多元化经营等方式,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品牌效应。鼓励企业加强资本运作,拓宽融资渠道,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龙头企业上市。促进我市企业与央企在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领域以及境外市场开展深度合作。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采用 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 “建营一体化 ”业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发展地方特色企业。充分发挥我市在钢结构、幕墙、环保、桩基、机电安装等专业承包方面优势,扶持重点行业企业走在国内和业内前列,彰显无锡地方特色。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地方特色企业成长提供制度保障和发展空间。市、区各建设平台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在确定建设方案时,应适当考虑地方特色专业发展,优先选用钢结构、幕墙、门窗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推行工程总承包。积极探索、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加资质、组成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我市企业积极与央企合作共同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BIM数字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率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和 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立完善适应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工程计价和工程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重点对约定的变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我市投资咨询、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咨询。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建筑师负责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1.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努力为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全面清理现有地方规定,不得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等。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不得对建筑业民营企业设置任何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文、附加性和歧视性条款。推动落实在锡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异地互认和本地建筑业企业跨专业承接业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第 16号令),单项合同估算低于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除外)。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改革工程招投标评定制度,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施工等项目招标中应实行 “评定分离 ”,逐步改变以价格决定中标的招投标模式。对城市重大规划、重要地段和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和规划设计、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重要大型工程的设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或委托给以相应专业院士、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国内外知名设计专家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明确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招投标 “双随机 ”检查,因失信行为列入市场准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规范工程价款支付履约行为。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根据工程品质标准,建立优质优价制度,把按质论价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加强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强化结算周期与进度款支付节点衔接。发承包双方应当在过程结算时完成已完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审核、确认和支付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中规定的竣工结算完成时间并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于 90天内完成;金额在 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于 180 天内完成;因发包方责任造成结算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按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合同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的,其重复审核结果无效。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应根据过程计量结果支付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构建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形成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和招投标中的综合运用。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和承诺考核制,将企业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对企业的信用认定依法延伸到对相关人员的认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各方主体安全水平。推进智慧工地建设,逐步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的新型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模式。(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着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进场原材料、部品部件以及其生产、出厂、检验和运输等环节相关控制资料加强抽查,强化源头管控。通过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 “两场联动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执行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完善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控体系和可追溯机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
3.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建立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为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推行工程履约 “双担保 ”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行建筑生产安全责任险,在商品住宅领域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质量安全风险预防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1.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在建造全过程加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建筑信息模型( BIM)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推动建筑产业向智能化和数字化升级。稳步推进装配式建造方式,扩大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不断提高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我市医院、学校、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工程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鼓励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加强成品住房建设和装配化装修技术应用,推进建筑设计、施工和装修一体化。到 2025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50%,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 60%,装配式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现成品住房交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推动绿色建筑纵深发展。推进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率先示范。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光伏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高星级绿色建筑与低碳建筑增量成本在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中单独计算。完善绿色建筑监管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管理,强化扬尘、噪音等污染控制,推广绿色建材的使用,深入推进绿色施工。推进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实施市场化节能改造机制,全面降低无锡地区建筑能耗,实施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充分发挥市级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支持我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等方面。(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推进建筑工人职业化转型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劳务企业转型为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专业化作业企业。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等作用发展市场培训。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推行 “筑锡码 ”综合应用,推行工匠培训制度。建筑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及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可纳入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范畴。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建筑信用体系考核,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健全建筑行业鉴定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培训和评价。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大力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加快建筑业企业 “走出去 ”
鼓励企业紧跟国家发展战略,采取联合大型外向型企业或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积极“走出去 ”。促进本地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推动的境外各类园区建设,带动企业 “走出去 ”。大力推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建营一体化,形成技术、资金、装备、管理和劳动力联动输出。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交流合作,为企业 “走出去 ”牵线搭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推动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相关金融机构应对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对行业中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企业可通过开展施工合同融资贷款、应收账款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信贷支持。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加大对建筑业 “走出去 ”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四、奖励措施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晋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晋升为设计、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万元人民币奖励。由市级和市(县)区级两级根据财政体制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企业扩大承接范围。对信誉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跨专业承接工程、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业务和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专业承包工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企业争创精品。通过我市申报获得 “鲁班奖 ”“詹天佑奖 ”“国优金奖 ”的本地独立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 80万元人民币奖励。通过我市申报获得 “国优工程奖 ”的本地独立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 50万元人民币奖励。通过我市申报获得国家级工程设计行业奖项类(勘察设计一等奖)的本地独立勘察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 50万元人民币奖励。通过我市申报获得全国行业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本地独立勘察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 30万元人民币奖励。上述项目中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纳入工程决算统筹安排,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政府予以安排。首次入选中国 500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 100强的本地建筑业企业,由市(县)、区政府按政策给予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长质量奖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享受奖励,对首次获得 “江苏精品 ”认证、无锡市长质量奖(含质量管理优秀奖)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每年根据申报数量,分档择优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凡在建筑市场行为中诚实守信、表现优良的企业,根据我市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规定给予加分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经确认的建筑业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的,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培育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业企业建设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孵化载体和公司制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加速建筑业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有关政策实施技术转移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鼓励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培养。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时扣除。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可享受专项补贴资金。引进高端人才符合 “太湖人才计划 ”认定标准的,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政策待遇。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市级个人评优评先,并在推荐评定建筑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予以优先考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七)鼓励企业设立总部。支持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年度起,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连续 3年分档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成效。各级政府应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落实具体扶持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推动任务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推动目标完成。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努力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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