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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BIM发展联盟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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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联盟成员:

陕西BIM发展联盟成立大会理事会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会议中各理事单位成员讨论并一致通过了《陕西BIM发展联盟章程》,现将章程内容印发给你们。

陕西BIM发展联盟

2016年2月1日

附件:陕西BIM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为:陕西BIM发展联盟,英文名称为:Shaanxi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Union(缩写SBIMU)。

第二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和政府职能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按照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推进建筑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资源可持续利用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实现绿色、生态、富强、文明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宏伟战略目标,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发起成立“陕西BIM发展联盟”。

第三条“陕西BIM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从事建筑领域(建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教育、软件开发、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筑行业协会、学会、专业委员会等自愿组成,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引领和推动陕西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发展为目标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四条本联盟接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隶属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第五条联盟住所:西安市北大街118号宏府大厦15层。

第二章联盟宗旨和任务

第六条本联盟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整合BIM产业和社会资源,宣传和推广BIM技术应用,培养和扩大BIM人才队伍,制定BIM应用技术标准,开发软件技术创新平台;充分发挥BIM联盟的社会纽带作用,加强BIM产学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为成员单位提供BIM技术共享资源,以及政策、标准、科研、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遵纪守法参与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陕西省BIM发展现状的调查和研究,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促进BIM产业健康发展服务,为陕西省新型战略转型的宏大战略目标服务。

第七条本联盟的工作任务是:

(一)总要求:整合建筑行业优势资源,建立协同合作、互惠互利和资源共享机制,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加强行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协助主管部门对全省BIM工作的现状进行摸底,了解行业企业、高校的需求,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省BIM应用导则、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加快推进BIM工作在全省的实施步伐。

(三)发挥联盟组织优势,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并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应用软件,建立BIM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培养研发和应用人才队伍。

(四)做好BIM技术推广应用政策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发挥BIM技术应用实施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总结经验,带动全行业BIM应用。

(五)建立并完善BIM联盟网站的功能,扩大联盟网站的影响,把网站建设成行业技术交流、政策发布、教育培训的平台,更好地服务行业,服务联盟成员。

(六)面向全省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类高校,配合相关协会在组织BIM培训、考试认证、高峰论坛、大赛评比等方面推广工作。

(七)面向全省重点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类高校,开展“BIM企业行”和“BIM高校行”,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学生进行宣传和推广。

(八)搭建BIM在线教育平台,丰富BIM学习内容,完善BIM学习手段,提升BIM学习效果,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全面、普及和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方案。

(九)积极推动BIM“校企合作”,不断探索BIM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实现企业学校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十)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一)开展与本联盟性质和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领导任免

第八条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联盟章程的设立与修改,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命与罢免,重大战略工作和行动的审定。联盟会议决议须经2/3以上联盟成员通过生效。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联盟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联盟理事长由陕西建工集团总经理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联盟成员大会通过。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由联盟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条联盟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3年一届,经联盟大会通过可以连任。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成员范围:从事建筑业及其建筑业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学术团体和个人。

第十四条 联盟的成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理事单位以上的由联盟成员推荐和投票选举通过。

第十五条“陕西BIM发展联盟”的成员是组成联盟的主体,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与建筑领域有关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内热爱BIM工作,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有自愿加入“陕西BIM联盟”的意愿,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履行其义务,并在其中努力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加盟程序:

(一)提交加盟申请书,填写“成员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办公会审批;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发成员证牌;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对联盟工作行使推荐权、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培训等权利;

(四)及时获得BIM联盟获取、推广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优先享有参与以联盟名义申报或组织的政府资金资助项目、联盟研究开发项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并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联盟决议;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保护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和研究成果;

(五)与联盟其他成员开展BIM产业化合作,积极推广BIM技术的应用;

(六)关心联盟建设与发展,积极向联盟建言献策,及时提供各类有效信息、建设性建议、数据和其他资源。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交回联盟成员证书,在联盟秘书处备案;

(二)成员退出后,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联盟理事会,并交回成员证牌。成员若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组织的工作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给联盟造成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或不能履行联盟成员义务、不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的,经联盟秘书处核实、理事会审议,做出联盟内警告、降级以及除名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即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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