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住建规2022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下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实施方案》分工职责,要履行全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对不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的要求落实装配式施工的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要落实《实施方案》分工职责,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将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立项审批内容;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科〔2017〕151号)核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投资规模。
(三)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实施方案》分工职责,配合住建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等要求落实到供地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拍卖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环节。
二、明确实施范围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必须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其中,未完成土地供应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供地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要求,并在后续土地供应、规划设计等环节中予以落实。操作方式详见《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附件1):
1.政府投资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2万㎡(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万㎡(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1万㎡(含)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造;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应按“能做尽做”原则,建设内容中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社会投资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万㎡(含)以上的建筑(含工业建筑)项目,位于中心城区的,必须有30%(含)以上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位于非中心城区的,必须有20%(含)以上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万㎡以下,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含)以上的新建建筑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建造。
(二)本通知施行时,上述实施范围内已完成项目立项,但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鼓励其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或者应用内外围护、水平构件等预制装配式构件。
(三)鼓励其他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三、明确实施标准
对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即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20 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10 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
四、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为细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流程,市住建局编制了《汕头市装配式建筑申报工作指南》(附件2)。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将装配式申报材料一并送审图机构进行审核评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对审图机构的审核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图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参建各方对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评价过程中,如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可以从《汕头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专家名录》中抽取。对未按照供地合同、规划许可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对不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的要求落实装配式施工的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证。
市住建局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全市范围内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按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而未落实设计和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追究责任方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在评价过程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鼓励更多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以下扶持措施。
(一)采用装配式建造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和《实施方案》落实奖励政策,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超过5000㎡),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采用装配式建造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可享受低于采用传统建造项目条件政策,具体细则由市住建局制定。
(三)采用装配式建造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申报工程创优予以优先考虑;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在参加我市建筑市场和各类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照粤府办〔2017〕28号文和《实施方案》精神,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具体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
(五)结合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税务、财政、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应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项目推荐纳入省级产业园产业共建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产业共建专项资金支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其他鼓励政策,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属于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对各区(县)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下载:
1.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docx
2:汕头市装配式建筑申报工作指南.docx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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