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0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扶持发展目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本措施所指的诚信加分,是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平台的信用加分。
第二章 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鼓励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培育。
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工程监理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监理专业甲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
第四条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只能选取其中一个资质申请奖励。建筑业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多次提升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五条已具有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资质晋升奖励。
第六条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产值。对上一会计年度入统的建筑业产值每1000万元给予诚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依法缴纳税款。以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山市内依法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为基数,年度增长量每100万元给予诚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过100分。
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三章 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中山
第八条2022年7月1日后工商注册登记地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可以享受企业落户奖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迁入企业的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获得落户奖励后提升企业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十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在中山分立并经核准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招标人可以允许新公司自分立起两年内使用原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我市工程投标人资信。
第四章 支持工程质量创优
第十一条鼓励打造精品工程,在中山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获得如下奖项的,对获奖单位(含外地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
(一)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大禹奖的,奖励承建单位300万元,获奖参建单位50万元。
(二)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50万元。 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
(三)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的,奖励承建单位50万元,获奖参建单位10万元。
(四)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设计单位20万元、10万元。 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设计单位10万元、5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按照获取奖项的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已领取奖励的按补差原则补足差额。
第五章 支持打造建筑总部平台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建筑产业集聚区,以“引进外部优质建筑企业,培养本地建筑企业发展”为目标,依托建筑业现代化园区,利用建筑业企业的集聚优势,打造一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家居、建材、机械设备、产业培训、建筑业研发、智慧工地管理”等企业聚集的建筑业园区,实现项目工程“全流程”服务、“全链条”集聚。积极促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发展,对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按我市现行总部经济政策进行奖励。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联席工作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审议市建筑业企业发展措施受惠资格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报送市政府。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职责分工为: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负责组织相关扶持奖励的具体审核工作,负责对外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奖励资金;统筹房建市政项目申报。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公路交通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
(三)市水务局负责统筹水利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建筑业企业在中山市内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数据。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做好建筑业企业商事登记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镇街政府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申请,做好申报单位的指导服务,配合做好项目扶持奖励的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设立中山市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中山市建筑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原则上实行事后奖补方式,当年度审核奖补资格,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所涉及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前两年内在中山市辖区内不得有以下情况: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存在恶意欠薪、统计领域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建筑业企业存在以上情况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奖励。
第十八条根据本措施享受资金奖励的建筑业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中山市,否则须退还奖励(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对同一资金奖励事项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中山市其他奖励促进政策的(包括上级政策要求市级配套促进政策),只能选择其一申请。
第二十条本措施涉及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延续至奖励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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