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指导意见》的意见征集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编制了《福州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指导意见》。现向公众征集相关的修订意见和建议,请您提出宝贵意见。请于6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tech11@126.com。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附件:
福州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指导意见
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材料清单
福州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管理工作,现将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权限
市建设局负责马尾区之外的四城区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工作,马尾区、长乐区及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福州滨海新城建设总指挥部规划建设指挥部、福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于施工图审查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
(二)评审专家由建设主管部门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专业小组专家名单中抽选。专家专业和数量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专业可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工程管理、构件生产等,数量应不少于3名,且为单数。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协助组织。
评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咨询或其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已被抽选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评审专家应依据省住建厅颁布的相关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颁布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预制率或装配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评审项目的材料完整性、指标合规性、方案合理性及设计安全性进行评审,并提供公正客观的评审意见。
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对报备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后方可实施。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项目主要评审材料、专家组评审意见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反馈问题(市建设局投诉电话:0591-87110750)。马尾区、长乐区及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
(三)对存在疑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复核评审材料,纠正存在问题,并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认定意见。发现建设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应当严肃处理,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撤销评价结论。
(四)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现场检查等活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认定及深化拆分设计文件质量等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材料清单
1.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4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图纸(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室内装修等专业,含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
6.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
8.非砌筑墙体深化设计图纸;
9.评价得分项所需的IFC格式BIM模型;
10.装配率计算书;
11.其它证明材料。
应用装配式模板、全装修、施工阶段BIM技术、可追溯管理系统、绿色建筑标识以及装配式混凝土路面、围墙、路缘石、检查井等事项在设计阶段预评价时可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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