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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湖北红安县发布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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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红政办发〔2022〕18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为重点,着力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推动绿色建材、节能建筑等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全县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以后每年递增5个点以上。到2025年底,全县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5%至40%,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培育至少1家年产值超10亿元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全产业链集团企业;培育至少1个国家级或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3个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区域。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各乡镇镇区区域内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新供应建设用地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严格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管控,保证项目落地。积极鼓励农村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保温预制外墙板等装配式部品部件。(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分类推进项目落地。政府投资项目应率先使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先使用装配式建筑,依据建筑成本增加的差价,进行奖补。招商引资的企业,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明确优先使用装配式建筑,依据建筑成本增加的差价,进行奖补。对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住建部门应对项目策划方案提出装配式建筑比例、绿色建筑星级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建设要求,由自然规划部门纳入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后期监管工作。自然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各有关部门应在项目审批、规划条件(选址)、土地供应、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规局)

(三)加强实施能力建设。重点培育设计、生产、施工、装修、物业服务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鼓励大型设计、施工和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设计、生产、施工等全产业链,提升企业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推进设计、生产、施工、装饰装修和运维全过程统一BIM应用,实现全产业链数据共享,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BIM技术。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完善施工工艺和工法,提升装配式建筑施工组织、构件安装、安全防护、质量检验的能力和水平。支持生产企业完善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实现绿色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推进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

(四)推进建筑全装修。积极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设施设备一体设计、协同施工,推进整体厨卫的装修部品和设备系统的集成应用,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大力倡导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逐步提高全装修比例。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化装修技术,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实现全装修交付;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实施装配化装修,推行菜单式装修方式,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推进整体厨卫、绿色轻质多功能复合墙体材料、绿色装修材料、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装修与墙体保温一体化等的规模化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到2025年,新建住宅全装修面积占新建住宅面积比例应达到50%。(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科经局)

(五)推进绿色建造技术。推广建筑业低碳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高效利用与储能技术,推动被动式建筑发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绿色建造。引导企业建立精益建造管理标准体系,推动精益建造。推广应用低碳建造工艺、技术,推行绿色施工。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广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推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绿色建材,支持装配式建筑构件和部品部件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D-B)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建立适应装配式建筑特点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控体系,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推动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鼓励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和采购的统一管理和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全装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建设、监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采取驻厂监造或首件验收等方式实施部品部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检验和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严格施工质量安全管控。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两书一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和项目负责人信息档案制度。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质量的监管,加大进厂抽检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大现场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鼓励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建筑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加快培育产业队伍。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组织开展人才智力引进活动、高校专场招聘会等引才活动,吸引专业人才助推我县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技能培训,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县住建部门应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工人向现代产业技术工人转型。支持职业学校对接社会需求,强化装配式建筑相关教学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加强装配式建筑业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三、政策措施

(一)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保障计划并优先提请规委会审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限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价款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县自规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装配式建筑给予建设规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县自规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工厂制造装配部件及现场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给予开发商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方面政策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概算预算的成本。凡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科经局)

(五)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可参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并允许联合体投标。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八)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各类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认定可给予资金奖补。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列支,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税务局)

(九)鼓励金融机构与装配式建筑企业加强对接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工程项目,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各类保证金时,可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银保监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由政府办统筹协调,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推进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共同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跨地区跨领域交流,推进开放合作,营造智能建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政府办、住建局、开发区,各乡镇)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专家讲座等方式,强化业内交流和合作,推进装配式建筑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发展政策和发展方向,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住建局、融媒体中心)

(三)加强考核督查。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责任。定期组织实施专项督查和指导,及时通报考核结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确保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政府政务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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