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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政策|江西│吉安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有关事项(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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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吉安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吉市建字〔2022〕85号

井开区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庐陵新区工程建设局、吉安高新国土建设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安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21〕15号)精神,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前期管理,提升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质量,根据国家、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有关要求,决定在吉安市中心城区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按要求提出申请。

二、预评价对象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对象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二、预评价标准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按现行《江西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36-064-2021)执行。

四、申报条件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完成。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完成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编制、装配率计算书、设计阶段自评表、设计专篇(含BIM模型及应用说明)等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清单

六、预评价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信息与技术科)负责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材料的受理登记。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受理登记当天完成录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原因并提醒修改完善。

(二)项目评价。市住建局成立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由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信息与技术科负责组织,在项目受理登记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三)出具预评价意见。项目评价完成后,由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信息与技术科推送预评价意见至申请单位和市装配办,经市装配办汇总后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有关事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吉安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建筑预评价工作小组 成员名单

2.吉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申请表

3.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4.吉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

5.吉安市装配式建筑自评表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7日

附件下载:关于明确吉安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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