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调整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售许可标准的公告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售许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程建设须达到规划许可设计层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
二、购买装配式预制构配件产品的资金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开发企业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三、调整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如有回迁房应当提供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可的回迁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证明。
(七)衡水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通过装配式设计阶段认定意见书。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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