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监管机制完善工程
1、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监管制度建设。
“十三五”期间,通过实施《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进一步健全绿色建筑从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形成建筑节能闭合的监管体系,为我省绿色建筑监管提供法制保障。重点是修订完善《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规程》和《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及相关配套实施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
2、完善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监管机制。
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科学制定每年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并加大考虑力度,使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确保我省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实施能耗动态监管,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管理。
(二)实施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依据国家《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指导意见》,以2030年能效目标为愿景,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探索建立我省中长期建筑能效提升路线图,逐步提升建筑的能效水平和绿色建筑发展质量水平。
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提升。
一是加快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应率先执行更高水平的绿色节能标准,同时要积极出台一系列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支持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二是推动新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率先执行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严格控制超大、超高、超限公共建筑建设。鼓励新建高校、医院积极实施“绿色校园”、“绿色医院”建设。
2、积极探索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
一是要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绿色改造步伐。总结提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经验,以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开展以空调、电梯、照明、非节能门窗为主,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遮阳设施等综合设施的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改造。结合绿色建筑,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建筑墙面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探索开展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二是要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普查和诊断,及时制定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质量安全。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前提下,鼓励进行全面节能改造,也可以结合既有居住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平改坡”等旧区改善工程对建筑外窗、外墙、屋面、照明、外遮阳和空调系统等分部分时进行改造。积极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危旧房改造,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工程
1、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标准。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十三五”时期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的关键内容。我省将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加快制定适合我省建筑技术的设计、施工、装修、验收、部品构件生产等标准,形成规范统一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产品标准和施工工法。加快建立预制构件设计、生产、新型结构体系、装配化施工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可置换性。
2、加强技术支撑,大力推广节能相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装配技术。鼓励发展现代木结构、钢结构建筑,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选择条件具备的城市进行试点,加快市场推广应用;大力推进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比例,实现传统建造方式转型升级。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通过政策优惠,推广绿色建材,建立建材领域的领跑者制度,促进建材领域能效提升。
3、加快推动建筑企业实现产品转型。
积极开展试点,培育龙头企业,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联盟,集中力量培育若干个大型建筑工业化基地,提升建造方式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住宅产业化联合体;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以住宅产业化为特点的部品生产企业转型,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道路,发挥现代工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切实提高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支持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大型企业投资预制部品生产,推动建筑部品的研发和制造。
4、建立示范基地和推广示范项目,加强示范工程引导。
积极引导各设区市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积极引导省内大型项目开发企业、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1010工程”(10个基地和10个项目)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和推广活动,并积极整合设计、部品、施工等各方主体,不断完善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在设计审查时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工程
1、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运用。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建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通过实施《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大力推进我省城乡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争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逐年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同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各个环节真正落实到位,使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切实改善城乡景观面貌。
2、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
加快制定《太阳能和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明确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对城市新建建筑,强制推进分离式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能热泵热水器。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和配套图集的编制进程,引导农村建筑逐步淘汰使用非一体化产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
3、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和技术研发。
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加强科技攻关力度,加快产、学、研一体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和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持政策,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扶持产业做强做优。
(五)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工程
主动适应“互联网+”,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将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的范围扩大到1万平方米,积极稳妥地推进各设区市建立能耗监管平台,逐步形成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不断扩大公共建筑用能监管覆盖范围,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并责令进行节能改造。对居住建筑,利用阶梯电价推动业主进行改造,同时积极探索合同能源管理和碳交易工作机制。加强高校节能监管,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形成一批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总结推广运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等领域节约型公共建筑和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
(六)农村建筑节能推进工程
要结合“三改一拆”和“美丽宜居示范村”重点工作,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向农村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增加农村节能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数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开展绿色农房示范,鼓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太阳能处理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出水水质,建成一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安全的绿色农房;编制农民个人建设绿色农房技术推荐图集,加强绿色农房和绿色建材的宣传,引导农民使用节能型家电和节水型器具,推进安全实用、节能减废、经济美观、健康舒适的绿色农房建设。
附件: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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