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全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关于深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2〕9 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关于在本市民用和工业建筑中进一步加快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的通知(试行)》,自 2022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内容,详见↓
一、进一步加快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
1.本市民用和工业建筑项目中鼓励广泛使用绿色低碳建材。
2.2023年1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的政府(国企)投资的民用和工业建筑项目,应在预拌混凝土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预拌砂浆和建筑涂料等方面全面使用绿色低碳建材。
3.2023年4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的政府(国企)投资的民用和工业建筑项目,应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玻璃、管道等方面全面使用绿色低碳建材。
二、本市建立统一的绿色低碳建材信息库,开展绿色低碳建材信息登记,满足相关条件的建材产品可由生产企业申请自动入库,信息登记情况将另行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方网站(https://zjw.sh.gov.cn/)公布。入库申报指南见附件。
三、政府(国企)投资的民用和工业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绿色低碳建材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1.在项目设计环节,明确绿色低碳建材使用要求,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绿色低碳建材相关设计文件。
2.在项目施工招标环节,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应明确使用绿色低碳建材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将施工单位采购的绿色低碳建材纳入项目管理流程,加强绿色低碳建材采购各环节管理。
3.项目竣工验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工程合同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低碳建材使用相关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并建立绿色低碳建材使用专项资料档案。
四、加强对绿色低碳建材使用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利用信息系统大数据,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低碳建材,并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2.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重点对绿色低碳建材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并按照国家或本市绿色(低碳)建材相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抽检。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报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五、绿色低碳建材产品使用情况将纳入各区(管委会)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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